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對司法鑒定機構實施 行政處罰 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的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法律、 法規 及規章實施。 司法鑒定機構對 司法鑒定人 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擅言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或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 警告 。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予以取締;有 違法所得 的,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登記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注銷外,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 (一)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違反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一、辦理流程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 ⑴調查人員及時調查當事人違法事實,對違法事實清楚、 證據 確鑿的,提出處罰建議并報處長; ⑵處長及時審查調查材料和處罰建議,提出處罰意見; ⑶依法需要告知聽證權利的,調查人員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組織聽證會; ⑷調查人員擬制 行政處罰決定書 ,報分管廳長批準; 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根據《 司法鑒定程序 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2、受理: 3、初次鑒定 4、補充鑒定 5、重新鑒定 6、復核鑒定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8、出庭 有哪些法律條文。對以這類鑒定機構出具的虛假結果的鑒定,我國要求對相關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賠償。如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將吊銷這類鑒定機構的合法執照,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處理和法律責任的追究。
違法受理司法鑒定的處罰都有什么?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我們的生活中肯定有很多違法犯罪的情況,我們大家對于違反犯罪的案例聽說的肯定也不少。對于違法犯罪我們國家規定的肯定是要受到一定的處罰的,違法犯罪也是需要經過 司法鑒定 的。那么違法受理司法鑒定的處罰都有什么呢?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對司法鑒定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 實施依據1.《四川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業務:一與本鑒定機構有利害關系的;二超出自身鑒定能力或核定業務范圍的;三委托人不能及時、全面提供鑒定材料或鑒定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的;四法律、 法規 或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禁止或限制鑒定的;五有其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情形的。” 2.《四川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司法鑒定機構超越核定業務范圍開展鑒定業務的,或進行轉委托鑒定的,以及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受理鑒定業務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 警告 、責令改正或者處以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處罰;有 違法所得 的,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責任主體司法鑒定工作管理科 責任事項1. 立案 責任:司法行政機關發現 司法鑒定人 涉嫌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 證據 、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 行政處罰決定書 》,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8.其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他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1-1.《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1-2.《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職權范圍內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3.《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三條“適用一般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業務工作部門應當立案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應當對現場進行勘驗和技術鑒定;對重要的書證,可以進行復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2.《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案件調查終結后,業務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報經機關負責人審批后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按規定不需要聽證的,提出處罰意見報機關負責人審批后作出予以處罰決定; (三)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應當予以處罰,但按照規定需要舉行聽證會的,提出處罰意見后送法制工作部門,由法制工作部門舉行聽證會。” 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4-3.《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對當事人擬作出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證書、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罰款、對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業務工作部門應即告知當事人在3日內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4-4.《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會由法制工作部門(人員)主持。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業務工作部門應當在三日內告知法制工作部門,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聽證,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于舉行聽證會七日前通知當事人。” 5-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 行政處罰的種類 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5-2.《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案件調查終結后,業務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報經機關負責人審批后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按規定不需要聽證的,提出處罰意見報機關負責人審批后作出予以處罰決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7-3.《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 強制執行 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司法鑒定機構有的時候出現了違法違規的現象, 違法受理司法鑒定 的處罰在我們國家規定的是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的,對于這種情況的行政處罰其實每一個地區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不一樣的。但是一般情況下的處罰都是很嚴重,需要繳納相應的 罰金 。
司法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有哪些?一、 司法鑒定 意見不能作為 證據 使用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的情形有: 法院24日正式向社會公布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的《關于辦理 死刑 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九種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規定指出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或者鑒定事項超出本鑒定機構項目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2.鑒定人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鑒定人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鑒定人違反回避規定的; 3.鑒定程序、方法有錯誤的; 4.鑒定意見與證明對象沒有關聯的; 5.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6.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確實被污染且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7.違反有關鑒定特定標準的; 8.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9.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形。 規定明確,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由其出具相關說明,也可以依法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二、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怎么辦 在民事 訴訟 過程中,針對某些專業問題需要進行司法鑒定,比如 傷殘等級鑒定 ,工程造價鑒定,筆跡鑒定、財物價格鑒定等等。所以司法鑒定結論成為法院審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證據,也可能決定著當事人勝敗的命運。對自己不利的鑒定結論當事人當然會搖頭,那么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怎么辦?下面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作為當事人為什么不服,無非是司法鑒定有違法之處而結論對自己不利。那么怎么來看待這種不利因素呢?一方面是鑒定程序違法,當事人感覺不公正;二是鑒定標準混亂,當事人不能信服結論正確性;三是鑒定程序不透明鑒定時間過長,鑒定結果客觀真實性受懷疑;四是鑒定人不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專業性正確性難以讓普通人理解;五是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管理混亂,弄虛作假違法執業現象多發。以上五種情況,是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出發點,也是我國司法鑒定的現狀表現。司法鑒定的很多問題,我們作為 律師 在多年的辦案過程中深有體會。簡言之概括,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很難找到一份完全沒有法律瑕疵的司法鑒定結論。所以,我們也總結了一些審查司法鑒定結論及應對的方法。 司法鑒定的意見作為法庭上證據的使用非常的常見,借用科學的手段來提供證據也是當前最主流的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九種情況是不能夠采用司法鑒定意見作為證據使用的,這一點在正文中明確的為大家展示過,如果有疑問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或者向司法鑒定機關申請二次鑒定。
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2019)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監督,維護投訴人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規定,結合司法鑒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投訴人對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執業活動進行投訴,以及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人,是指認為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違法違規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的與鑒定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被投訴人,是指被投訴的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第四條 投訴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投訴人鑒定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三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查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和維護投訴人、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受理范圍、投訴處理機構的通訊方式等事項,并指定專人負責投訴接待和處理工作。第七條 司法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第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監督司法鑒定協會實施行業懲戒;司法鑒定協會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投訴處理工作。第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引導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依法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涉及司法鑒定活動的民事糾紛。第二章 投訴受理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住所地或者司法鑒定人執業機構住所地的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一)司法鑒定機構組織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人員違規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二)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
(三)司法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鑒定委托的;
(四)司法鑒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鑒定委托的;
(五)違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規定的;
(六)違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
(七)支付回扣、介紹費以及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的;
(八)因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九)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十)司法鑒定人故意做虛假鑒定的;
(十一)其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他違反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十一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可以交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直接處理。第十二條 投訴人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內容包括: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投訴事項、投訴請求、相關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投訴人的聯系方式,并提供投訴人身份證明、司法鑒定委托書或者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與投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投訴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并經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投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訴的,代理人應當提供投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聯系方式和投訴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第十三條 負責處理的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投訴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住址、聯系方式,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投訴事項、投訴請求、投訴理由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目錄,投訴的方式和時間等信息。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材料后發現投訴人提供的信息不齊全或者無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投訴人補充。書面告知內容應當包括需要補充的信息或者證明材料和合理的補充期限。
投訴人經告知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充的,視為投訴人放棄投訴。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已經司法行政機關處理,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案,且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
(二)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等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是否采信鑒定意見有異議的;
(三)僅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
(四)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及司法鑒定標準、技術操作規范的規定有異議的;
(五)投訴事項不屬于違反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
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幾種情形(1)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合法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的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2)有證據證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存在漏項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且當事人的申請涉及該漏項的;(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以該糾紛已經超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期等理由不予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而人民法院必須依據相關鑒定才能確定醫療機構的責任的;(4)已經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結論為不屬于醫療事故,而當事人認為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申請對過錯責任及程度進行司法鑒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重新司法鑒定的相關情形有哪些?重新司法鑒定的情形: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格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鑒定程序違法,結論明顯依據不足,通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情形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