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具體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的工傷賠償標準為:
1.醫療費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3.交通費、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康復治療費,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由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6.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7.護理費: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8.傷殘補助金,按傷殘等級賠付。
9.傷殘津貼,按傷殘等級賠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勞動法規定工傷賠償的標準是什么您好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關于“勞動法規定的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這個問題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我的解答如下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勞動法規定工傷賠償標準法律依據(一)2013年前1、行政法規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2、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二)2013年后《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新勞動法工傷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認定為 工傷 后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可以享受 工傷保險 待遇。 具體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的 工傷賠償標準 為: (一) 醫療費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第三款,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第四款,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三)交通費、食宿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第四款,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四)康復治療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第六款,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由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六)停工留薪《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