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2020年度職工因工死亡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的賠償標準為: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2359元×20=847180元。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2020年工傷賠償標準在2020年對工傷賠償標準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部分省市出去了新的標準。在工傷賠償的費用中主要包括,醫療費、康復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在醫院的護理費以及停工期間的誤工費。如果造成傷殘的,還會涉及傷殘輔助器具費用,以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傷殘津貼。有的人還會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如下: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
(一)醫療費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三)交通費、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四)康復治療費,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由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六) 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七)護理費: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八)傷殘補助金,按傷殘等級賠付。
(九)傷殘津貼,按傷殘等級賠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東莞工傷賠償標準2020最新工傷賠償標準1.醫療費
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2.伙食補助費
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3.交通、食宿費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康復治療費
須到簽訂服務協議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的醫療機構治療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5.工傷醫療期工資
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超過24個月。
6.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分為評殘前和評殘后,評殘前(住院)經醫院開具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如未護理按照當地護工的工資支付;評殘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7.輔助器具費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9.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五級、六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10.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東莞市標準
五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2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1個月的本人工資。
1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東莞市標準
五級傷殘為50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40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
12.安家補助費
六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3.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4.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月40%,其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計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補繳應
2020工傷賠償標準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擴展資料:
工傷賠償標準注意事項: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后,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2020年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 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
對于申請工傷的期限,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