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新修訂的《 勞動合同法 》將正式實施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最大的亮點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就是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并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新勞動法關于臨時工雇傭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以個人的形式雇傭員工,請問法律上需要注意什么?有沒有相關的條款給我看?以個人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的形式雇傭員工是可以的。雇傭關系中一方如果要雇傭另一方為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他勞動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那么雙方應該簽訂一個雇傭合同。只要簽訂了雇傭合同,上面標明了雇傭雙方的個人身份信息以及雇傭的類別。這個就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益的雇傭合同。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知道一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基本內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其他事項。對于個體雇傭個體來說如果是經工商部門批準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只要簽訂了雇傭合同,那么他們的關系就是存在的,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只不過雇傭關系,他和勞動關系是有一定區別的。勞動關系簽的合同叫做勞動合同,雇傭關系簽的合同叫做雇傭合同,二者的法律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新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雇傭兼職人員是如何規定的?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經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此如果不影響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且用人單位未做明確規定的,兼職可以存在。
擴展資料:
勞動者在與一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利用空余時間、下崗或停薪留職期間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又到其他單位上班的現象并不鮮見。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勞動者的兼職行為,一些司法審判機關會以勞務關系對待。
以至于一些勞動者在從事兼職活動時,無法享受社會保險、節假日、最低工資標準等應有的勞動保障待遇。
但自從2008年《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對于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司法審判機關根據相關規定,基本持肯定態度。
只要勞動者與兼職單位建立的用工關系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原用人單位和兼職單位對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異議,一般都認定勞動者與兼職單位之間也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保護,以符合勞動法所倡導的“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
有些用人單位試圖通過招用兼職人員來逃避勞動用工義務,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五項保險、未支付加班費等違法用工現象仍比較普遍。
因此,勞動者在從事兼職活動時,應當注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謹慎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了解自己與兼職單位之間的各項權利義務。對于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最好能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確認。
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是《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定義。這一規定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但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它對合同的主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概念應該是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定。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時,試圖做明確的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沒能通過。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損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這個司法解釋中規定了雇主責任,我們可以將雇用合同定義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勞動合同有其明顯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這主要是指:企業、個體組織,同時也包括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主體的另一方須是勞動者本人,即必須是16周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系。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即被招收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身從屬關系,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并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3、勞動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支付報酬,故為雙務有償合同。4、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法定性。為了穩定社會秩序,保護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國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最低工資、休假都做出了規定,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5、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這一特征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點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限于當事人權利義務規定,而且還要涉及勞動者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子女就業、住房、生育及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雇傭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雇傭合同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在一個單位工作多少年算長期雇員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滿一年的,視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如下幾個事項:
1.“連續訂立兩次”是從《勞動合同法》實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2.用人單位第三次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a.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用人單位第三次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拒絕與該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若用人單位同意與該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除非該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第三次續訂各地有不同的解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則認為,除非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第三次必須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且除非該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下列幾種: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會終止:
1.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或達到退休年齡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022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我們都知道,作為勞動者,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我們一進企業工作就要和企業 簽訂勞動合同 ,這也是為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了劃分雇主和雇員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一旦簽訂合同,雙方都要依照 合同履行 義務,所以我們在簽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條約,大家也可以參考 勞動合同法 實施細則 。 2017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 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 律師 事務所、基金會等其勞動合同法關于雇員 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 營業執照 的 分公司 ,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 勞動合同 。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 勞動關系 ,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或 退休金 。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 法規 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 子公司 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為什么我們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呢?根據上面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我們清楚了簽訂合同是為了劃分合同雙方所要履行的各項權利與義務。如果求職者在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發現違規合同,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合同的各項條文屬否符合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