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 ,其中合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 的稱為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違法解除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稱為賠償金: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 的經濟補償標準? 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 的標準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 ,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 工資 的 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其他情形的補償標準如下: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3、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老話說“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參加工作要與工作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護自己,可等到雙方覺得都不合適,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要明白一些相關賠償條款,也是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不過本著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的角度,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也沒有必要弄得老死不相往來。
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的標準是多少解除勞動合同 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 ,應當依法 支付經濟補償金 ,支付標準為:員工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個月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 ,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但以下情況除外:(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支付而一分未付且原因是用人單位明知應付而無理拒付的,是違法行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 你可以向當地 勞動保障監察 部門投訴,但這里有一個問題,“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在執法層面上很難認定,勞動監察部門可能不會受理你的投訴,即使受理,也一般采取調解措施。應當支付而一分未付但原因是雙方就數額無法達成一致的,或者已支付一定數額但你認為不滿意的,你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想當地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