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屬于死亡賠償金嗎
死亡賠償金和不包括喪葬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屬于死亡賠償金嗎 ,是三個單獨賠償喪葬費屬于死亡賠償金嗎 的項目。
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否屬于死者財產的法律依據或條文規定?喪葬費和撫恤金都不屬于民法典當中規定的遺產范圍,所以,喪葬費和撫恤金是不可以向其喪葬費屬于死亡賠償金嗎 他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進行繼承的,喪葬費的話,一般就是誰支付喪葬費屬于死亡賠償金嗎 了逝者的喪葬費,就由誰來領取喪葬費,可以領取撫恤金的人是逝者的直系親屬和生前需要死者供養的人。
法律分析
喪葬費和撫恤金是該誰領取就由誰領取,比如喪葬費是由死者的父母支付的,那隨后就應該由死者的父母攜帶相關的證明材料領取喪葬費,如果單位支付的喪葬費超過了父母實際支出的喪葬費,可以從撫恤金當中扣除,撫恤金的話,家人之間可以協商著分割。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撫恤金和喪葬費都不屬于遺產,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及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喪葬費是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親屬處理死者后事的一種補助,屬于“遺屬津貼”的范圍,因為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均發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屬于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所以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不是遺產。因為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不屬于遺產,不應將其用于清償死者的生前債務。再者,根據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的性質及發放的意圖來看,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補助,享有分割撫恤金及喪葬費的人應該是死者的近親屬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還有就是依靠死者扶養的人。因此,對撫恤金及喪葬費進行分割,不能像分割遺產一樣,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而應優先照顧死者生前對其進行扶養并喪失生活來源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喪葬費賠償標準又是什么1.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生命權喪失(死亡)的賠償。公民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公民權的喪失。
因此,死亡賠償金的本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的喪失為給付條件。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傳統上有兩種學說,即“扶養損失說”和“繼承損失說”。根據“喪失贍養”理論,因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生前所贍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喪葬費屬于死亡賠償金嗎 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失去生活來源,遭受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賠償損害。
但很多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需要撫養的近親屬。為了利益的平衡,法律規定,侵權責任人還應當賠償因被害人死亡而引起的被害人近親屬的反射性精神利益。喪葬費屬于死亡賠償金嗎 我國2001年3月頒布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采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義為精神損失。根據繼承損失理論,侵害他人生命導致死亡,不僅侵害了生命本身的利益,還會造成被害人剩余歲月的收入“逃逸”,即造成其應得財產向與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的損失。
所以死亡賠償金應該是一種物質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原則是受害人物質損害的范圍,同時也將死亡賠償金納入賠償范圍,即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地位。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者向交通事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他有繼承權的人支付的固定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死亡賠償金根據被害人身份確定,賠償標準為二等、一等。城鎮居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補償;二是農村居民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一般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應該說,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進行賠償是有問題的,但這是規則。最高法院關于死亡賠償金的司法解釋采用“繼承損失”說,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減少的補償。以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農村戶籍人員到城鎮工作或定居的現象非常普遍。這些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和生活費與城市戶籍人員沒有區別。因此,以死者的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市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期限。具體來說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金是固定的。受害人60周歲以上,年齡每滿一年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的客體是剩余壽命,但不完全是剩余壽命。年齡太小的話,20年補償完,年齡大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減一歲。死亡賠償金依據的是“繼承損失”理論,而不是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對于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對于60周歲以上(實際年齡-60周歲);75歲以上的人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n[n:60周歲以下20年(含);60歲以上:n =(實際年齡-60);75歲以上的人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75周歲人員死亡賠償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特補原則是高而不低。第三十條規定了特殊情況下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與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不一致。受害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被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如果低,可以按照法院起訴地的標準進行賠償,盡可能補償受害人。
4.實際補償金額的確定和一次性補償的原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實際賠償數額的確定和一次性賠償的原則。這張寫了什么?至于第19條至第29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應當以過失相抵,司法解釋第2條有所提及。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和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應當以過失相抵。
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或者過失賠償權利的,應當抵銷過失,分擔損失。
5.選擇要被起訴的法院。死亡賠償金是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計算的,所以被訴法院所在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密切相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起訴前,當事人可以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管轄標準高的法院更有利。在選擇被訴法院時,需要考慮訴訟成本,如路途的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當地訴訟的便利性、當地的保護等因素。
6.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和分配。交通事故導致的非正常死亡不僅造成公民生命的喪失,也給死者的親屬和家庭造成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不僅表現在巨大的物質損失上,精神上的創傷和痛苦也是無法用語言表達的。
但是人死不能復生,一個人的一生無論花多少錢都改變不了。對死者親屬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我國法律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規定死亡賠償金,或考慮到上述因素,從實際出發,以貨幣賠償的形式撫慰死者親屬的精神痛苦。這不僅是一種安慰,也是對肇事者錯誤行為的道德譴責。
體現了法律加強了對生命權的保護,也是重視生命權的體現。同時,部分死者生前或死后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其死亡造成家庭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觀存在。給予一定的死亡賠償金,也具有一定的經濟補償性質。由于死亡賠償金具有精神撫慰金和經濟補償金的雙重性質,其分配應根據立法設立該款項的目的和我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接受者應該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范圍內,因為他們的精神創傷和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同時,由于死者非正常死亡,家庭不完整,對生活和工作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至于具體分配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穩定死者家屬生活為主,精神賠償為輔。
死者的配偶和死亡時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多一些,死亡時不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給予適當補償。
7.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廣東省《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戶籍在農村,但交通事故發生時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的,賠償金額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處理。
二、喪葬費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的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支付喪葬費。
過去僅限于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很多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是按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條例》辦理的,以死者最近六個月的總收入為限。3000-4000元左右。包括一般尸體運輸費和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聘用人員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
但超過上述標準,經法院審查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處理的喪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補償。
根據司法解釋,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六個月的總額計算。這個標準最簡潔方便。
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喪葬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補助金:
(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6個月的喪葬補助費;……
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固定待遇。
一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帶薪停工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待遇。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七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
死亡賠償金是什么性質死亡賠償金 也可以說是死亡補償費喪葬費屬于死亡賠償金嗎 ,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而死亡,由直接關系責任人按照一定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賠償。既死者 喪葬費 用以及親屬精神 撫恤金 等各種賠償。 賠償法 中相關規定: 因侵害導致自然人 生命健康權 受到損害而死亡的,造成損害行為人要向受害者 撫養 人進行賠償包括并不限于喪葬費 對于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權造成重傷、死亡的,有義務向受害者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死亡賠償金還有其喪葬費屬于死亡賠償金嗎 他的特點,詳細如下: 1.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遺產。(遺產的財產權益是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擁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 賠償金 的實際取得是發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賠償金不能算做 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內,夫妻共同(一方)取得的合法性收入包括不限于 工資 等財產收入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系于一方死亡或者 離婚 而結束,而死亡賠償金是在死亡時而形成的,也就是妻子是在婚姻關系期結束后得到的死亡賠償,所以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僅僅是配偶死亡的補償款而已。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而導致生活水平受到嚴重影響而進行的補償,以示慰問及改善生活用。 死亡賠償具體可操作為作為對被撫養人的經濟賠償和作為遺產進行 繼承 分割。 死亡賠償金的范圍: 喪葬服務費 撫養 贍養費 (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估量未來損失費(因死亡人無法履行 贍養 義務造成的相關損失) 其喪葬費屬于死亡賠償金嗎 他費用(誤工費 護理費 ) 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的賠償,而是針對其撫養贍養家屬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不可以作為死者生前 債務 進行償債 死亡賠償金并非遺產,但是可以通過 法定繼承 解決分配糾紛。
死亡賠償金與喪葬費怎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屬于死亡賠償金嗎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根據上述規定,喪葬費的計算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一般為被告所在地,在無須經過訴訟程序時,即視為事故責任人所在地。
其計算公式為喪葬費屬于死亡賠償金嗎 :
喪葬費賠償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喪葬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待遇。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7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8項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