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
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是因人而異的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 ,具體的計算依據是: 1、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2、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 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4、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5、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有哪些對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進行賠償的項目包括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民法典》規定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 ,侵害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賠償標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數額要根據死者的具體情況,比如事故發生地、死者住所地、被扶養人人數等綜合計算。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怎么賠償?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 ,不僅僅給死者家屬帶來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 了精神上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 的痛苦,且家庭成員的死亡,直接導致家庭未來收入的減少,實質上直接給家屬帶來了經濟上的損失,怎么樣來彌補這部分經濟損失,給大家講解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賠償金的賠償。 (一)賠償項目的問題。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普通老百姓喜歡用精神損害或者精神損失來作為此項的權利主張的提法。而實際上,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上的規范的提法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之前,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死亡賠償金或者殘疾賠償金只能主張一項,而司法解釋出臺之后,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并且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條款并列,說明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同時予以主張。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三)死亡賠償金的主張及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還有喪葬費的主張。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最后,是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的主張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