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如果在刑事案件中發生錯案等情況,當事人被宣判無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之后,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的,我們來看一下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一、申請國家賠償的主體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3.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4.刑訊逼供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二、賠償義務機關1.行使國家職權的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2.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3.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有刑事案件國家賠償嗎?1、如果相關機關侵犯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了公民合法權益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可以提出國家賠償。2、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的賠償。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 侵犯人身權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 審判監督程序 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 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而 申請國家賠償 ,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屬于本解釋規定的刑事賠償范圍。第二條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一)辦案機關決定對 犯罪嫌疑人 終止偵查的;(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五)人民法院決定 按撤訴處理 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六)人民法院準許 刑事自訴案件 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 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第三條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財產權:(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四)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六)人民法院決定 按撤訴處理后 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有前款第三項至六項規定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對刑事強制措施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可以的。只要有證據證明該案件的執行是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后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財產權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他處理的。 有前款第三項至六項規定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最高檢國家賠償的標準是多少?一、最高檢 國家賠償 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的標準是多少 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刑事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最高檢關于國家賠償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國家賠償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刑事賠償工作實際,對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 第一條賠償請求人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而申請國家賠償,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屬于本解釋規定的刑事賠償范圍。 第二條解除、撤銷拘留或者 逮捕 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 犯罪嫌疑人 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 自訴案件 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有 證據 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第三條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財產權: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 立案 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 有前款第三項至六項規定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第四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依法告知賠償請求人有權在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未依法告知,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申請,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條對公民采取 刑事拘留 措施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違法刑事拘留: (一)違反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條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違反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 違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自拘留之日起計算。 二、其他法律規定 第六條 數罪并罰 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 罪名 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第七條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 刑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 羈押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錯判 拘役 、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并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判決確定后繼續監禁期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情形予以賠償。 第八條賠償義務機關主張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就該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 舉證責任 。 第九條受害的公民死亡,其 繼承人 和其他有 扶養 關系的親屬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依法享有 繼承權 的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為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申請效力及于全體。 賠償請求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賠償請求人非經全體同意,申請撤回或者放棄賠償請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請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他賠償請求人。 第十條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的標準隨著經濟水平的提升以及物價漲幅做出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了相應的調整。關于國家賠償的規定比較復雜,但涉及到檢察院的一般都是刑事案件,會造成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違法刑事拘留等事件,這些都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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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被告人被羈押,賠償詳細天數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的計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設為時間點a),羈押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后,執行刑罰,分為兩種情況對羈押天數進行計算。
1.若判決為緩刑,則送達判決時應當變更強制措施(設為時間點b),此時間點之后,沒有進行羈押,則當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時間點a 到時間點b 的時間。
2.若判決為實刑,則在判決生效后,被告人交付執行(設為時間點c),被告人處于羈押狀態,此狀態一直持續到被告人被宣告無罪釋放(釋放日設為時間點d),則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時間點c到時間點d,只對被告人被執行的刑期進行賠償。
國家賠償中歸責原則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是確定國家賠償是否執行的前置標準,國家賠責任原則不僅僅局限于不法侵害的結果產生的賠償,還包括執法部門、人員的過程責任,過錯責任等等。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違法歸責標準
(一)這種歸責標準適用于:國家機關職權行為以及相關的事實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軍事行為,刑事強制措施等。
(二)違法歸責標準中的違法形式,不能僅僅理解為行政訴訟法第54條所規定的違法形式和種類,還應當包括違反法律規范的具體、明確規定,以及違反法律規范的原則、精神和目的等實質性違法。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過錯歸責標準
(一)這種歸責標準的適用范圍,應當與違法歸責標準的適用范圍基本一致,適用于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相關的事實行為、柔性行為、軍事行為等。國家機關的違法,說到底都具有過錯性質。
(二)國家機關是執行國家法律的主體,行使的是公共權力,它的職責要求它應當盡職盡責,必須忠實地貫徹執行法律,實現國家意志。如果國家機關違反法律規定,表明它已經違背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了國家的意志,背離了立法所要求的行使公共職權的目的,這本身就是一種過錯。
三、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結果歸責標準
(一)結果歸責標準,是一個特殊的歸責標準,適用法院的判決行為。客觀地說,法院的判決也會違法,也會有過錯,也會侵害公民、法人的權益。國家賠償責任的范圍不包括法院的錯誤判決,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客觀的。
(二)對法院的錯誤判決。法院判決的錯誤與否,既要符合國家賠償制度的原則,又不能違背司法最終性的原則。對法院錯判的賠償責任,只能實行結果歸責標準。
四、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無過錯歸責標準
(一)無過錯歸責標準適用于合法行為的補償責任形式。在國家賠償法中目前沒有關于補償責任的規定,當然也就沒有補償責任的歸責標準的規定。這是一種缺陷。
(二)國家機關的行為合法,只是表明國家機關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并不表明這種合法行為沒有或不會給公民、法人的權益造成損失,也不等于受害人有義務自己負擔這種損失。
五、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過錯加風險的歸責標準
這種歸責標準,適用于公共設施致人損害領域。對于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目前的國家賠償法沒有涉及,實踐中出現類似損害時,一般都是通過民事賠償責任來解決。
擴展資料:
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這里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決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個行政決定做出后又在后來因為行政復議而更改的,則以后來的這個決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為準計算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