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有:1、損壞國家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2、《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財產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1、財產損失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法律依據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條 物權復原請求權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二百三十八條 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范圍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的證據和法律依據1、財產直接損失證據(1)車輛損壞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的評估單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修理施工單及發票。(2)財物損失清單。(3)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物價部門的評估單。(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易爛霉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應有原物的照片,估價證明及鑒定結論。2、間接損失證據。(1)機動車行駛證、車輛運營證以及運營合同、勞動合同等證明車輛有運營資格且有運營任務。(2)行駛線路和每天營運收入的證明。(3)停運時間的證明,主要是修復出廠時的證明。(4)受損物品批發價格和自己所在地區零售價格差,以證明貨物損失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了必將獲得的利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關于財產損害的賠償有哪些?國家賠償法規定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對財產權造成損害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的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現有財產的必然減少或消滅。那么,財產損害的國家賠償的標準及方式有哪些呢?
財產損害賠償有什么標準?
(一)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
財產損害賠償相關法律 我國國家賠償中財產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禮道歉為輔的賠償方式,依照可能出現的賠償情形,
(二)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
關于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可以作出如下的分類: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
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
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予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并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現有財產的必然減少或消滅。其次,除直接損失外,可預期利益、間接損失都是相對人未實際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是無法實際取得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