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財產賠償范圍
民事賠償范圍如下: 1、一般 人身損害賠償 范圍: 因遭受 人身損害 而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及因誤工造成的損失民事案件財產賠償范圍 ,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導致 傷殘 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 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范圍 除因搶救治療情況賠償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外,還應賠償的項目包括: 喪葬費 、被 撫養 人生活費、死亡補償金、及受害人家屬為處理事件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及誤工費、必要的 精神損害 撫慰金。 至于賠償的具體數額,需要根據本人的實際損失、 證據 、造成的后果(傷殘還是死亡)、年齡、戶口、被撫養人情況、本人及護理人收入情況、當地統計數據等綜合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民事案件財產賠償范圍 他合理費用。
民事賠償的范圍【法律分析】
1、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因遭受人身損害而就醫治療支出民事案件財產賠償范圍 的各項費用及因誤工造成的損失民事案件財產賠償范圍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導致傷殘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除上述一項賠償范圍外還應賠償的項目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康復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繼續治療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必要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范圍
除因搶救治療情況賠償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外民事案件財產賠償范圍 ,還應賠償的項目包括: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金、及受害人家屬為處理事件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及誤工費、必要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民事案件財產賠償范圍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民法典侵權財產損害賠償范圍是什么民法典侵權財產損害賠償范圍是按財產實際價值或者當時該物民事案件財產賠償范圍 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損害民事案件財產賠償范圍 的物品如果特殊具有紀念意義的,受害人除了可以要求物質損害賠償,還可以要求進行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民事案件財產賠償范圍 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我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賠償的范圍包括哪些行政賠償民事案件財產賠償范圍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民事案件財產賠償范圍 ,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民事案件財產賠償范圍 ,對公民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的情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民事案件財產賠償范圍 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暴力行為與違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為違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1)在不應使用武器和警械的場合使用了武器和警械;(2)武器和警械的使用超過了法定限度。對此,公民人身自由權受到侵犯并造成的損害,國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違法采取保全措施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下列行為:
(一)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三)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四)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六)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對判決、裁定及其它生效文書執行錯誤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包括下列行為:
(一)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三)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四)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五)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
(六)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