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停工留薪期五個月。
停工留薪期,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停止工作治療工傷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的期間,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后休養期間。一些省市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同時需要對停工留薪期進行確認,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對停工留薪期有爭議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的也需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中,作出了停工留薪期五個月的確認,是指工傷職工停工治療休養時間為5個月,休養5個月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滿5個月,工傷職工必須復工,不復工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福利待遇,并書面通知限期復工,經限期復工不復工的,可以按曠工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jia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第三條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jia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車禍傷殘鑒定幾個月可以鑒定多數人在車禍后3至6個月進行傷殘鑒定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法定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的鑒定時間在治療終結后。傷殘鑒定應該等待臨床治療結果穩定后才能進行,而大腦損害及神經功能方面或肢體長骨骨折的傷殘,需要的時間會更久,長達6個月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5個月做傷殘鑒定公正嗎傷情穩定即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具體多長時間要視傷情確定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有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的可能上年,有的可能一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傷殘鑒定必須6個月之后才能做嗎一、傷殘鑒定有時間限制嗎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的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在治療終結后傷殘鑒定5個月可以鑒不 ,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將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將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鑒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鑒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二、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要哪些材料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三、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須知:
1、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起訴后向法院申請傷殘評定。
2、傷殘評定前應準備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證、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
(2)骨折傷者要準備受傷初期及治療期間的X光、CT片。
(3)交通隊、法院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委托書。
3、法醫可根據病情需要做進一步檢查。如評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評定時機不予受理。建議:骨折及輕、中度-腦損傷3個月以上,高度-腦損傷6個月以上進行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