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
【法律分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 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 ,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 ,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是整個行政復議活動的最后環節,也是最關鍵的環節。復議機關對復議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在復議決定書中能得到最終的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還是錯行政復議決定在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 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且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 ;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 ;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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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是《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 ,即發生法律效力。有權處理的應在三十日作出,無權的應在七日內送有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