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
一般在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 的時候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 ,并不適用調解。但在行政法法第六十條中又有格外的規定,若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話,那還是可以就行政賠償部分進行調解。因而,說行政訴訟是否能夠調解,還是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調解,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在法院的協調下,以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從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行政訴訟也就是俗稱的民告官,一般行政訴訟中被告一方都是國家機關或者部門,也就是享有一定行政職權的部門。結合法律的規定,在提起行政訴訟的時候是不能就抽象行政行為起訴的,也就是說抽象行政行為并不可訴。另外,提起行政訴訟也要注意時效問題,不要超過法定時效起訴。行政訴訟原則上法院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但是涉及到行政賠償、補償,或者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的案件,比如行政處罰案件,法院可以在行政機關自由裁量范圍內依法對處罰幅度進行調解,法院可以調解方式結案。因此,行政訴訟協調應采取原告申請和法院依職權啟動的雙軌式模式,并且應以當事人申請為主,法院依職權啟動為輔。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四十一、 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罢{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p>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這個說法對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 ,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 的自由裁量權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 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 他人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 他人合法權益。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闭埜呤峙袛嗾`……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 ,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不能以調解書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 的形式結束案件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 的審查。至于在受理之初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作些法律上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 的解釋工作,曉之以理是可以的,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也是允許的,但應以人民法院裁定的形式結案。
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這是由行政爭議的特點所決定的。
第一,行政爭議是因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而發生的,行政權是國家的法定權力,它的行使是依據行政法進行的。
第二,行政爭議所反映的法律關系是一種縱向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同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這種特殊的指揮、命令與服從關系,也使得雙方當事人無法在產生爭議后平等自愿地去協商并達成協議,而只有讓第三者公斷。
第三,行政訴訟使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在合法與違法之間不存在第三種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