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勞務關系發生工傷如何處理?由誰去理賠?在勞務關系中如果出現工傷事故,必須由勞動用人單位,事故傷害人共同向保險公司提出工傷性險申請,憑醫院傷殘證據進行治療驗證,按當時國家最新規定領取補貼,以及享受與其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他相適應的勞保規定待遇。
工傷賠償項目
包括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交通食宿費、傷殘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具體賠償金額須根據本人工資及當地平均工資而定。如協商索賠無果,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索賠。
勞動關系發生工傷怎么辦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成立了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投保了工傷保險的,則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依據勞動法規定,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后,正式工與臨時工的區別實質上已消失,現在沒有正式與臨時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的長短不同。
所以,按照以前的說法,無論你是“臨時工”(與公司簽訂了《臨時工協議書》)還是“正式員工”,只要確立了勞動關系,工作中受傷了,符合工傷條件,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工傷待遇并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是社保里的一種,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的)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也沒有及時為勞動者申報工傷,那么本來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自身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請問勞動關系工傷認定辦法是什么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的;
3、(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5、(四)患職業病的;
6、(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8、(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他情形。
9、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0、(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11、(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12、(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更多關于勞動關系工傷認定辦法是什么,進入:查看更多內容
勞動關系工傷企業賠償有哪些主要規定?一、 勞動關系 工傷 企業賠償有哪些主要規定? 主要規定: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進行治療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的醫療機構就醫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 醫療保險 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護理費 。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 十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 工傷復發 ,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 工傷待遇 。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親屬享受的待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認定 事實勞動關系 的 證據 有哪些: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系,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 簽訂勞動合同 ;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 租賃合同 , 承包合同 , 兼并合同 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 合同無效 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例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 法規 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4、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2)(3)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 舉證責任 。 三、如何區分勞動關系與 勞務關系 規范和調整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在法律依據方面的主要區別 勞動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規范和調整,而且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務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進行規范和調整,建立和存在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 勞務合同 ,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勞動關系主體與勞務關系主體的區別 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么嚴格。 當事人之間在隸屬關系方面的區別 處于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隸屬關系是勞動關系的主要特征。隸屬關系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即當事人成為該用人單位的職工或員工(以下統稱職工)。因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是不爭的事實。而勞務關系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是另一方當事人的職工這種隸屬關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時計酬的家政服務員,家政服務員不可能是該戶居民家的職工,與該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 當事人之間在承擔義務方面的區別 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確定性規范;而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居民不必為其雇用的家政服務員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用人單位對當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區別 用人單位具有對勞動者違章違紀進行處理的管理權。如對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進行處理,有權依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除當事人的勞動合同,或者對當事人給予 警告 、記過、記過失單、降職等處分;勞務關系中的一方對另一方的處理雖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權利,或者要求當事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但不含當事人一方取消當事人另一方本單位職工“身份”這一形式,即不包括對其解除勞動合同或給予其他紀律處分形式。 在支付報酬方面的區別。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行使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利。分配關系通常包括表現為勞動報酬范疇的工資和獎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會保險關系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而在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由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得到的是根據權利義務平等、公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報酬。 當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交叉時的處理: 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者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在工作的過程中,有時候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我們沒有注意,然后就不小心出現了這個意外的情況。意外在發生之后你的權利應該怎樣才能具體的得到這個保障,你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當然,你是符合這個工傷保險的情況的,也是可以享受這個待遇的。
有勞動關系就算工傷嗎發生工傷之后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能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的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可以先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動關系發生工傷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