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你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的表述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可能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你是一個侵權行為,被告不止你一個,意思就是你們所有的人對賠償款都有賠付的義務,執行的時候可以執行被告中的任意一個,總數額以判決書確定的數額為限。
當事人請求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執行直接判返還欠款合法嗎合法
如果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直接向債務人追償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可以直接執行。
他人非法將我房屋租賃給第三人,第三人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租人不按合同的約定使用房屋,做違法行為時,由承租人承擔法律責任,而出租人是不用承擔連帶責任的。
法律分析
首先,承租人單方轉租是違反合同法有關規定的,首先應當承擔責任的是承租人。其次賠償,不知是否是這個第三人在居住過程中對房屋造成了毀損所需要的賠償。如果是,則分兩種情況:第一,這個第三人不知道承租人無權轉租且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他是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或輕度過失下造成了毀損。這種情況一般是免責的,只能追究跟簽了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的責任。第二,這個第三人非正常使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了房屋或設施毀損的,無論是否知道承租人沒有轉租權,都可以要求這個第三人承擔侵害您財產權的責任(非合同責任,因為您與他沒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同時,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合同責任,基于簽訂的租賃合同)。效果等同于所說的“連帶責任”,但法律意義和操作是完全不同的。再次,如果所說的賠償,只是不想轉租或者轉租帶來了其他損失(非房屋或設施損失),則如果這個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對方無轉租權),則不需要承擔責任,只能基于租賃合同追究承租人的責任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這個第三人非善意,則應當承擔補充責任,即承租人先承擔對您的賠償責任,其承擔不了的部分才能要求這個第三人繼續承擔(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方式也比較復雜,但一般是這樣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被告負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原告方只請求被告之一承擔責任應如何處理當原告只選擇一人為被告時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法院判令其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賠償義務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則其在賠償之后,有權要求另一連帶責任人向其償付應當承擔的份額。
法律分析
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既可以以兩人為共同被告,也可以選擇他們之中一人為被告。事實上,所謂連帶責任,只是多個責任人向原告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而在多個責任人之間實際上是有各自應當承擔的份額的,所以,當原告只選擇一人為被告時,如法院判令他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賠償義務,則他在賠償之后,有權要求另一連帶責任人向他償付應當承擔的份額。這種情況和合伙人退伙是一樣的。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則要看該債務的產生原因,是否因某一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果是,則其他合伙人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不是則所有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時,可以追究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合伙協議規定按出資比例分擔債務的,應將其所剩債務按出資比例分成若干份額,各合伙人按其比例所分擔的份額以自己的在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財產償付債務;如果合伙協議規定有其他虧損分擔辦法的,可按規定的辦法執行;協議未規定虧損分擔辦法的,應依本法將所剩債務按合伙人人數平均分為若干份額,每個合伙人分別承擔自己的債務份額。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到期債務,以合伙企業的現有資產不能完全予以清償的情形。法律規定,合伙人將其財產投入企業后即形成合伙企業財產,直到合伙人退伙或散伙,這種財產不能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何認定你好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下文對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何認定作出了詳細介紹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一、被告應當對原告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的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原告與第一被告形成雇傭關系。原告于2007年1月起到第一被告處實習工作,期間遵守第一被告的考勤等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第一被告安排的工作內容,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和獎金、節日福利等,而且第一被告與第三被告的所訂立的《學生實習協議書》中約定學生實習完畢后第一被告擇優錄用。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已經不是單純意義上的學生實習,而是工作預招聘,雙方已經形成雇傭關系。
第二,原告在工作中并無過錯。原告被分配在內飾件第19工位,安裝鑄筒,屬于生產線的末后環節。被告生產線流轉不暢,車輛積壓在生產線上,不是逐輛陸續下線,而是積壓幾輛后成批下線。原告要完成第一被告的工作定量,就不可能坐等車輛到自己工位后再安裝,否則沒等安裝完,車輛就下線了。這也是原告進廠后其所在車間的通常做法。第一被告辯稱其已對原告進行過相關安全培訓,但相關證據均系被告自己提供,不具備證據的客觀性,其內容與本案不具備關聯性,法庭不應采信。因此,第一被告關于原告違反操作規程跨工位作業,自身存在過錯的答辯意見不能成立。
第三,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賠償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賠償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第一被告作為原告勞動的直接受益人、第二被告作為設立第一被告分支機構的法人,應當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無論原告有無過錯,兩被告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第三被告對原告負有教育、管理的義務,對原告的損害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的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數額符合法律規定,合情合理,法庭應予支持
根據《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以及《賠償解釋》的規定,原告所訴請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依法應予支持(具體賠償項目及計算依據、標準詳見附表)?,F針對被告提出異議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1、關于后續治療費:濟南市第二人民醫院診斷證明及山東金正司法鑒定所傷殘鑒定報告書已確認原告需要再行手術取出硅油、植入人工晶體,因此后續治療費屬于原告必然要支出的費用。根據《賠償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對于原告所主張的后續治療費應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關于護理費:已有醫院診斷證明確認原告住院期間需兩人陪護。被告辯稱其不需要兩人陪護,但并無相反證據予以推翻,對其意見法庭不應采信。
3、關于營養費:根據《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告雖未提供醫療機構意見,但其身體受到傷害需要加強營養這是事實,符合常理,請法庭酌請支持。
4、關于交通費:原告受傷后先后三次住院、出院,還要遵醫囑每半月復查一次,其左眼接近失明,而且不能見光迎風,因此不可能乘坐公共汽車,而只能租車,請相關費用法庭應予支持。
5、關于住宿費:原告所主張的住宿費與護理費并不矛盾。原告先后住院三次,每次均為多日,限于醫院條件,期間護理人員白天在院護理,晚上輪流在旅館住宿休息符合常理。至于結算日期屬其住院完畢后統一結算。被告辯論意見有悖常理,法庭不應采納。
6、關于殘疾賠償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城鎮、農村人口不同賠償標準的適用問題》規定:對于農村人口在城鎮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原告入學時雖未遷移戶口,但其在第三被告處學習及在第一被告處工作,一直都在城鎮工作、生活、居住。受傷后也一直隨其父艾明文居住于濟陽縣城雅居園小區6區37號樓東2單元6層西戶,并且在濟陽縣公安局城區派出所辦理了為期一年的暫住證,符合省高院的上述規定。同時,根據《濟南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暫行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濟南市范圍內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地方城鎮戶口等各種戶口性質,按照實際居住地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況且原告系技校畢業,擁有一定的技術特長,也不會以農耕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如果不受傷,其可能已經正式在企業參加工作了。因此,對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計算。
7、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傷及眼部,目前幾乎接近失明,已構成傷殘。對于其工作、生活及今后的婚姻等都會產生嚴重的影響,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和嚴重的后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渡綎|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第二款規定,具體賠償標準為:(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一千元——三千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十倍予以賠償。
8、關于原告領取意外傷害保險金的問題。《保險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因此,被告關于原告重復主張的答辯意見顯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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