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連帶責任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對債務有限公司的連帶責任 的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有限公司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本文所稱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我國目前沒有無限責任公司或兩合公司(個人獨自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雖然承擔無限責任,但不能稱公司),注冊資本也采用實收資本制,即公司注冊資本必須一次實際到位(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允許注冊資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所負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有條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東依法設立公司時注冊資本全部實際到位,且事后沒有抽逃資金的情況下才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連帶責任是什么意思?公司作為具有法律擬制人格有限公司的連帶責任 的主體,是法律規定有限公司的連帶責任 的民事主體。公司股東,是指履行出資義務,享受股東權利的人。公司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一般情形在,對于公司的債務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情況如下有限公司的連帶責任 :1.虛假出資、2.出資不到位 、3.抽逃出資、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7.股東怠于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8.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9.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10.股東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11.股東在清算或注銷過程中有其有限公司的連帶責任 他過錯12.公司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13.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14.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律上的連帶責任包括哪些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公司的連帶責任 的情形有有限公司的連帶責任 :
1、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的連帶責任 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有限公司的連帶責任 ,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人連帶責任包括哪些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如果是指公司法人代表的連帶責任的情況當包括有限公司的連帶責任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有限公司的連帶責任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