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具體要根據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你的情況進行判斷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首先要判斷你和企業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如果是勞動關系的,請求企業承擔用人單位責任,一般需要先走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但如果是勞務關系的,應當按照民法程序處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關于承包人內部關系的解決,需要具體分析,有些農民工與企業之間既不是勞動關系也不是勞務關系,他們通過“包工頭”進行工作,因此一般是勞務關系,或有些比較規范的通過勞務公司構成實質上的勞動關系,建議需要維權的農民工先厘清自己和包工頭之間的法律關系,“對癥下藥”,如果是勞務關系的,那么直接按照勞務合同處理,以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如果是勞動關系的,可能要先進行先置性的勞動仲裁,然后才能到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勞動爭議解決。
“用工主體責任”是一個比較模糊的用法,嚴謹地說,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需要承擔“用人單位責任”,而各種勞務關系則承擔“用工責任”。這是由勞動者是否受到一定的規章制度的約束,根本上說,是否具有從屬性所決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傷工地不賠償怎么辦工傷工地不賠償的情況下工傷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要求施工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但是如果碰到的是部分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能直接認可用工主體責任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申請工傷認定必須要求提供勞動關系證明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如果在能夠提供關系證明的情況下對方不賠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直接要求施工單位承擔起應負的責任。法律依據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地工傷不賠償怎么辦一、工傷工地一直拖欠不賠付如何辦
1、工傷工地一直拖欠不賠付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二、工傷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1、工傷事故是發生在各類企業(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工傷事故存在于各類企業之中。所謂企業,準確的概念應當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條例》使用這個概念,但是沒有具體界定,僅在第2條中規定了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屬于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以及雇傭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他人從事勞動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合伙組織。
2、工傷事故是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職工遭受人身傷亡的事故。
3、工傷事故是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各類企業的職工都是民事主體,都享有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這些權利在任何場合都有遭受傷害的可能性。工傷事故在發生的時間和場合上有明確的限制,只限于企業職工在工作中因工致傷致死的范圍,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他時間和場合發生的事故,即使是侵害了職工的上述權利,也不在工傷事故范圍之中。
4、工傷事故是在企業與受害職工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
工傷事故一經發生,就在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相應的法律上的后果,構成一種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工傷職工或者工傷職工的親屬有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企業有賠償受害人及其親屬損失的義務。
農民工工傷,老板只是包工頭做不了工傷認定怎么辦啊?1.包工頭不具備用人資格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的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應將發包單位即建設單位列為被訴主體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2.根據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的通知》規定,建筑單位、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3.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4.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5.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
關于在私人工地干活受傷理賠及相關的法律依據?在私人工地工作受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屬于工傷,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同時,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分析
在現實生活中雇傭或者幫工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進行工作的時候,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情形是非常多的,出現人身損害的就需要進行賠償。在老板有資質時應由老板承擔實際損失的賠償責任,沒有資質時,應與房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后續費用,經司法鑒定確定為傷殘的還有被撫養人生活費、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損害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索賠。跟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他人建立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直接起訴 了勞務關系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后,假如提供勞務的一方也有重大過錯,可以減輕接受勞務一方的賠償責任。具體也得根據受傷的原因分析,如果是接受勞務的一方沒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接受勞務一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