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一、關于 勞動合同 雙倍賠償的規定是什么? 關于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規定主要是《 勞動合同法 》第48、87條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 工資 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賠償金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單位在 勞動合同期限 未滿時, 解除勞動合同 的,也就是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我們常說的被解雇。 第二種:患 職業病 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后,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第三種: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三期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第四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里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 解除合同 ,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中雖然有關于員工在單位中可以享受到的待遇約定,但是并不是說員工的權益就在合同之外沒有任何的保護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了,因為法律上對單位侵害員工的行為是有限制的規定的,如果單位存在違法的情節就必須向員工賠償 雙倍工資 基礎。
訂立勞動合同雙倍賠償有什么規定?一、訂立 勞動合同 雙倍賠償有什么規定? 理解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的應當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雙倍賠償問題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很多法律專家給出詳細解讀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相對來說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都沒什么大的理解誤差。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要理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問題,必須將整條規定聯系在一起,即“未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二倍的工資”和“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條規定是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二、 經濟補償金 和 賠償金 的區別 1、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支付的法律依據不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賠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也就是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 勞動關系 ,但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合法性不同。經濟補償的情形是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 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依法終止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用人單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法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的,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則是對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種懲罰。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賠償金。在此,需要強調的是,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無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即屬于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即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適用步驟不同。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賠償金的情形下,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不支付賠償金的法律后果。很多用人單位寧愿支付賠償金,也不希望恢復勞動關系。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只有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應對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 證據 ,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認定為解除、終止合同不當,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救濟措施勞動者可以直接請求用人單位依法向其支付 經濟賠償金 。在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對賠償金數額有異議時,可以采取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提起 勞動爭議仲裁 ,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如果發生 勞動爭議 ,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同時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視情況而論。第一,因為勞動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列舉的過失情形,用人單位行使勞動 合同解除權 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第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第三,用人單位無理由提出 解除合同 ,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可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 解除勞動關系 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 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明顯帶有懲罰意味,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5、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同,正是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聯系所在。即: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因此,勞動 合同到期 終止不續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只計算勞動者2008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賠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賠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 綜上所述,勞動賠償中包含了雙倍賠償,但是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獲得雙倍賠償,一般來說,勞動者在為公司勞動,公司卻借故不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或者是通過手段與勞動者簽訂了沒有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些都是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賠償的,如果不賠償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雙倍賠償標準雙倍賠償標準
雙倍賠償標準,大部分企業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是應當依法支付相應的賠償資金的,有的情形甚至需要支付雙倍的補償,那么下面就一起來看看雙倍賠償標準吧。
雙倍賠償標準1
一、勞動合同法賠償雙倍工資標準是什么?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三)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范圍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員工主張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從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期間最后一日的次日作為起算點,時效為一年。(北京地區)
三、雙倍工資的性質
雙倍工資中,一倍的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另一倍的工資實際是懲罰性賠償金,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承擔的法定責任的體現,不屬于勞動報酬,不應計入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有關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中,對什么情況下可以取得雙倍工資的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如果涉及到相關利益受損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申請相關補償,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解決賠償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申請賠償的時候,勞動者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出現違法犯罪行為。
雙倍賠償標準2
一、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就是一倍。除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之外的理由,勞動者提出解除,無經濟補償金。只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合同解除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勞動者工齡的雙倍,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二、勞動者拿到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下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雇;如果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雇員工,那么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后,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第四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里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三、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倍賠償標準3
一、雙倍經濟補償金是怎樣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支付經濟補償: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裁減人員的。
二、賠償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的區別:
(一)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最高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三)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 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47、48、82條)
三、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是針對哪一點?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指的情況有以下兩種:
一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二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但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
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不超過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十二年;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賠償金。還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如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繼續履行的,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一、常見雙倍賠償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的情形是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勞動者有權獲得雙倍工資。
二、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雙倍工資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三、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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