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辭退雙倍經濟賠償
一、用人單位單方面 解除勞動合同 雙倍賠償單方辭退雙倍經濟賠償 的情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方辭退雙倍經濟賠償 ,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 代通知金 。 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 賠償金 內容怎么樣?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所以項某在飼料公司工作10年,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是10個月的工資,雙倍的話就是20個月的工資。 根據我國 勞動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根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與經濟補償的起算方法還不一樣,即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在這三種情形下公司如果當時就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的。除此以外,其他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都是按照工作年限的,就不僅僅局限于雙倍賠償了。此外還會涉及到雙倍賠償的一種情形就是一個月之內沒有簽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當中雙倍賠償一共就是這幾種。
被公司單方面辭退怎么賠償單方辭退員工單方辭退雙倍經濟賠償 ,按以下標準賠償:工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進行支付;公司非法辭退單方辭退雙倍經濟賠償 的,應當支付該員工雙倍賠償金;該員工違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辭退單方辭退雙倍經濟賠償 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單方辭退雙倍經濟賠償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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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辭退員工怎么補償什么情況是雙倍單方辭退雙倍經濟賠償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單方辭退雙倍經濟賠償 ,如果違反勞動法中的規定單方辭退雙倍經濟賠償 ,那么一般都是需要給予員工不錯的,下面看看突然辭退員工怎么補償什么情況是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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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無任何理由,也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可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每工作一年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需要明確一點,目前在我國勞動方面的規定中,并不存在2倍補償的情況,但是有賠償金的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需要單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的時候,這個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因而導致有些人理解的不全面,認為這個二倍經濟補償金就是2倍補償,但其實這里的性質應該是賠償,并非是補償。至于這個經濟補償金怎么確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中有相關的規定,各位可以具體了解了解。
突然辭退員工怎么補償什么情況是雙倍2
單位無故辭退員工應該怎么賠償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不加班可以辭退嗎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企業不能認為職工不加班就違反廠規廠紀或勞動合同,進而以此為由予以辭退。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根據規定,單位若需要辭退勞動者,也就是提前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那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中規定的情形操作,而不允許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般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需要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向勞動者做出相應的賠償,而這個賠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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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依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工資而定。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支付,不足6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
2、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如果違法辭退的,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非法解雇的情形有哪些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工資確定,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個月支付,不滿6個月,按半個月支付,工資按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最長不超過12個月。
雙倍賠償的條件雙倍賠償單方辭退雙倍經濟賠償 的條件
雙倍賠償的條件,在職場上的時候,我們時刻都要捍衛自己的權益的,經濟補償金是在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況下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下面看看雙倍賠償的條件。
雙倍賠償的條件1
在用人單位違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以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賠償勞動者。具體情形是單方辭退雙倍經濟賠償 :
一、用人單位在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方辭退雙倍經濟賠償 ;
二、用人單位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辭退的雙倍賠償條件是什么?
被辭退的雙倍賠償條件是:公司提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雙倍賠償的條件2
一、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個稅計算
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雙倍賠償的條件3
一、 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有哪些?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以下勞動合同的,應當按2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3、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6、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二、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是怎么樣的?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賠償金拖著不給怎么辦?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后,拖著不給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用人單位只要辭退員工不合法那么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的情形是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但如果辭退時存在違法,而且違法的情形也與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相符合,那么單位就需要按雙倍的補償來進行支付 ,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補償方式都不一樣。
公司主動辭退員工賠償標準關于公司主動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單方辭退雙倍經濟賠償 ,公司要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單方辭退雙倍經濟賠償 ,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支付雙倍的賠償金。不過也存在幾種公司可以不用賠償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