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勞動合同 四十七條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的年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是關于勞動者 辭職 的法條,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卻按該條款處理,是沒有道理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主要是講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遇到停薪留職的情況時,如何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停職留薪是指當用人單位因為整頓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時,勞動者不得不停止拿酬勞,但是用人單位仍然會保留這個崗位,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費用。
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 》47條規定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的經濟補償的月 工資 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務合同 是民事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 合同法 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 勞動法 以及相關行政 法規 所調整。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 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 和 侵權責任 。勞務合同不適用勞動法的經濟補償。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于當事人來說如果自己的事情涉及 勞務糾紛 ,那么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肯定會進行一定程度的經濟賠償,但是對于具體的賠償問題,一般情況下需要所屬企業進行良好的處理,因此對于當事人來說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有著法律上的支持。
勞動法四十七條規定的內容【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旨在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一旦形成了勞動關系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法律規定用工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內容如下: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內容是什么?一、 勞動合同法 47條規定內容是什么?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總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 勞動關系 ,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法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還是保護公民的一些合法權益,比如說在勞動合同法當中約束的就是 簽訂勞動合同 的雙方當事人,我們國家的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指的是 經濟補償金 的發放的具體情形,以及支付的具體金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