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員工2倍賠償金
公司倒閉,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之后,員工工資將優先支付。
即公司財產變賣之后,優先支付員工工資。如果變賣之后公司清算員工2倍賠償金 的款項仍不能路額支付員工工資,將由政府財政列支。
補償金按計算:
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于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公司清算員工2倍賠償金 的,按比例分配。根據,公司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公司倒閉,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之后,員工工資將優先支付。
即公司財產變賣之后,優先支付員工工資。如果變賣之后的款項仍不能路額支付員工工資,將由政府財政列支。
補償金按計算:
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于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根據,公司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標準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公司清算員工2倍賠償金 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法定原因而停止公司業務活動,啟動公司清算并消除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之前,應先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勞動者可以獲得的補償主要分為以下情況公司清算員工2倍賠償金 :
1.公司解散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公司應另外支付一個月的薪水。
2.公司解散時,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在公司工作的員工,每滿一年或超過六個月的補償一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
職工月工資高于公司直轄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區域職工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但是,應該注意的是,如果雇員的工資不高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沒有十二年限制,需要根據實際工作年數支付經濟補償。
3.公司可以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減少或增加補償,賠償金等,在真實意圖下簽署的協商終止協議有效。
許多公司瀕臨解散清算前,并沒有足夠的資金用于員工安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雇員同意,則雙方可以簽署解散協商協議,以終止勞動合同,以通過相關程序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且不存在欺詐,脅迫的行為,協議和所達成的補償金額應為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公司清算員工賠償金怎么計算一、正面回答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公司清算員工2倍賠償金 的年限公司清算員工2倍賠償金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公司清算員工2倍賠償金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公司清算員工2倍賠償金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分析
公司清算分為兩種,一種為正常清算也稱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產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公司清算員工2倍賠償金 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適用的清算程序。一種是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資不抵債時依照《企業破產法》被依法宣告破產時適用的清算程序。
三、公司清算程序有哪些?
1、成立清算級,并辦理備案;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債權申報和登記;
4、清理公司財務,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地或法院確認;
5、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6、編制清算報告,并報告確認;
7、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