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10倍賠償
【法律分析】產品質量法10倍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產品質量法10倍賠償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產品質量法10倍賠償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關于十倍賠償的解讀
(一)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是根據民法的規定,公民或法人在違反自己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在財產關系方面表現為恢復被違法行為所破壞的財產權利產品質量法10倍賠償 ;在人身方面,除恢復人身權利外,還必須賠償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對于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除了適用本條規定外,還要依據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這一款是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定。懲罰性賠償,又稱懲戒性賠償,是指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
懲罰性賠償雖然在普通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卻沒有得到承認。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民事案件的損失賠償額被限定在一定范圍內,以使受害人一方回復到沒有受損時的狀態。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產品質量法10倍賠償 !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三無產品賠償10倍還是三倍三無產品可以要求三倍賠償產品質量法10倍賠償 ,三無產品一般是指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以及無生產廠家產品質量法10倍賠償 ,來路不明的產品。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產品質量法10倍賠償 :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無產品能否十倍賠償三無產品可以要求十倍賠償。
三無產品一般是指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以及無生產廠家產品質量法10倍賠償 ,來路不明的產品。. 另一種說法是:三無產品是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無生產 衛生許可證 編碼的產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規定必須有中文廠名,中文廠址、 電話 、 許可證號 、產品標志、 生產日期 、中文產品說明書、如有必要時還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說明等等。
拓展資料:
三無產品的發展根源:
1、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的消費市場逐漸活躍起來,不少商家把目光投向農村消費市場,但這也給一些利令智昏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機會,他們把這個龐大的市場視為“銷假區”,將一些庫存積壓品及在城市無法銷售的過期、變質或假冒偽劣商品銷往農村,大賺昧心錢。
2、這些假冒偽劣產品能夠在農村市場橫行,究其原因,不外有三,首先隨著城鎮消費者自產品質量法10倍賠償 我保護意識逐漸增強,執法部門的大力打假治劣,一些不法分子把目光轉移,緊緊盯住農村這塊大市場,把一些在城市無法脫手的假冒偽劣產品設法“上山下鄉”,蒙騙坑害農村消費者利益。其次,由于廣大農村消費者存在著文化素質參差不齊,缺乏辨別能力,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權似懂非懂,在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還茫然不知,購買商品時極少有人去注意商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還有商品是否有廠名、廠址等標識。
3、甚至有個別消費者購買了假冒偽劣商品,往往都是自認倒霉,也不懂得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是認為勉強可以食用或使用就行了,這無疑給不法分子創造了條件,給他們大開方便之門。再則,農村市場相對來說比較分散,執法部門管理也難以到位,打擊力度相對薄弱,不法分子利用這一點,采取打“游擊”方式,躲開執法部門。
產品質量問題賠償標準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關于產品質量問題賠償標準如下產品質量法10倍賠償 :
1、第四十條 售出產品質量法10倍賠償 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產品質量法10倍賠償 ;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2、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3、第四十二條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5、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6、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產品質量問題的賠償標準如下:
1、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關于產品問題的其他規定如下:
1、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4、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5、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第五十六條 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7、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8、第五十八條 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