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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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例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根據這一規定不難看出,再審改判無罪的,如被告人不上訴,未經第二審程序,一審判決生效的,原一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二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此案一審宣判后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維持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例 了一審判決。因此,本案應由二審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司法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例 ,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例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急)比較簡單的案例題目~1. 沒有超過請求期限。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例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即從2001年7月14日起算,因而沒有超過請求期限。
2.不正確。 本案中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誤工損失、精神損害費、恢復其名譽可以得到實現,參與刑事訴訟費不能得到實現。
4.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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