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賠償辦主要負責什么工作
賠償辦關于國家賠償監督立案工作的說明?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法院賠償辦主要負責什么工作 ,切實保障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訴權法院賠償辦主要負責什么工作 ,依法規范賠償監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負責人為此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規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1994年《國家賠償法》沒有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進行監督的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賠償委員會決定生效后,賠償委員會如發現原認定的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必須改變原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重新審理,依法作出決定。”即規定了法院系統內部對賠償決定的監督程序。雖然1994年《國家賠償法》和司法解釋均沒有規定申訴問題,但司法實踐中一直認可賠償請求人的申訴權。
2010年《國家賠償法》增加了對賠償委員會決定進行監督的程序規定,即第三十條規定:“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按照第三十條的規定,對賠償委員會決定有三種法定的監督渠道:一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申訴,二是法院內部監督,三是檢察院監督。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對于保障國家賠償決定的正確性、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然而限于法律規定的原則性,很多具體問題未能細化和明確,司法實踐中存在幾個突出的問題:一是各地、各級法院之間對于申訴立案的條件、啟動重新審理的標準、案件審查和處理的方式等認識和做法不一致;二是國家賠償案件的申訴率高于其他訴訟案件,且賠償決定作出后時隔多年申訴、反復申訴甚至纏訪鬧訪現象非常嚴重,案件難以真正終結,既給申訴人造成訴累,又使司法資源不能高效利用;三是當前申訴人對于賠償申訴案件的辦理普遍提出了較高要求,規則缺失很容易給公眾造成司法不公的誤解。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們制定了《規定》。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規定》共二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明確了賠償監督程序的適用范圍,即本規定僅適用于對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監督,行政賠償案件的監督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執行。賠償監督有三種形式,包括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申訴、人民法院內部監督、人民檢察院監督;二、規定了申訴受理和審查程序,明確了申訴的主體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其承繼者,制定了申訴立案的條件及審查申訴案件的原則、方式、期限、處理意見;三、明確了人民法院決定重新審理的情形,強調人民法院對生效賠償決定內部監督是國家賠償監督的重要途徑;四、確定了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處理方式,凸顯人民檢察院對生效賠償決定的法律監督職能;五、規定了重新審理程序,細化了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賠償案件的原則、方式、期限、處理意見,確立了重新審理賠償案件一般遵循賠償委員會審理程序的規則;六、規定了幾種程序事項的處理,對申訴審查、重新審理期間出現的應當中止、終結的情形進行了列舉,明確了撤回申訴、撤回賠償申請的除特殊情形外不允許重復申訴、申請。
國家賠償審理工作規定的內容是什么?國家賠償 審理工作規定法院賠償辦主要負責什么工作 的內容是什么? 國家賠償審理工作規定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 刑事訴訟 程序、民事 訴訟 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法院賠償辦主要負責什么工作 他材料。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 立案 ,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 代理 人。 律師 、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 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委托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授權委托書 。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七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負責具體承辦。 負責具體承辦賠償案件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并寫出審理報告,提請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必須有三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八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 國家賠償法 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第十條 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的,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 證據 加以證明。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 舉證責任 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 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 (一)對侵權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爭議較大的; (二)對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爭議較大的; (三)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數額爭議較大的; (四)賠償委員會認為應當質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應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行。 第十六條 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前,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的,賠償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 中止審理 : (一)賠償請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 繼承人 和其他有 扶養 關系的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二)賠償請求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審限內不能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五)宣告無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六)應當中止審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后,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恢復審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終結審理: (一)賠償請求人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三)賠償請求人據以申請賠償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 (四)應當終結審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決定: (一)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或者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依法予以維持; (二)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重新決定; (三)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查清事實后依法重新決定; (四)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作出決定,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情況; (三)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依據; (四)決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五)決定內容。 第二十二條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參照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綜上所述,為了規范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更好的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最高法出臺規定,對法院審理工作做出要求。在里面明確國家賠償案件審查程序及要求、 審理期限 及審理終止條件。如果當事人對 一審 不服,可以提請復議或者向上級機構 申訴 。
法院有哪些部門?最權威法院賠償辦主要負責什么工作 的最高人民法院機構最全面。
法院里的部門法院賠償辦主要負責什么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現設立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刑事審判第三庭、刑事審判第四庭、刑事審判第五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環境資源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 [2]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執行局、辦公廳、政治部、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監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干部局、新聞局等部門。
(1)、辦公室
其主要職能是法院賠償辦主要負責什么工作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及綜合性會議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武器彈藥的管理;負責本院的裝備和法庭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本院車輛、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負責環境衛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負責本院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呈報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對本院司法警察的警銜的評定與晉升呈報工作。負責本院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本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并實施法官培訓計劃;負責全院立功創模活動和表彰工作,貫徹實施人民法院獎勵條例;負責全院離退休人員、離崗待退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辦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或解答;負責本院法制宣傳;負責編寫《法院簡報》、信息報道,起草綜合性文件、講話、報告;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導法庭的信息、調研工作。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辦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對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刑事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第一審普通邢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
(6)、民事審判第一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婚姻和家庭、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權案件,債權、債務案件,房地產案件,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買賣、保管、承包等合同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企業破產等商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8)、行政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立案,依法審判一審行政案件;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賠償辦公室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9)、審判監督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督察各類審判案件的裁判質量和卷宗質量。
(10)、執行局
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于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11)、技術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負責涉案財物的評估、審計、鑒定工作。
(12)、法警大隊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維護機關秩序。
(13)、財務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財務收支、財務收發和增減使用、債權債務、費用、財務成果依法進行核算;負責涉案財物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負責定期進行審計、清產核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14)、監察室各級法院是根據行政職能和地域來劃分的。
擴展資料:
在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分別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在這其中,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常基層人民法院是區縣或以下級,鄉鎮的叫做法庭。基層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最低一層的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在稱謂上,基層法院名稱為“XX縣(市、區)人民法院”,而不出現“基層”字樣。
組織結構:
1、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
2、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3、人民法院對法律事務程序性的決定,如是否立案,稱為裁定;實質性的案件審理決定,稱為判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由該案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合議。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4、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5、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6、 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警察等。各級法院要接受同級地方黨委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基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