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長期合同后被辭退
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簽署長期合同后被辭退 ,在勞動合同期內簽署長期合同后被辭退 ,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簽署長期合同后被辭退 的賠償金。簽長期合同被辭退補償規定是根據勞動者簽署長期合同后被辭退 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具體簽署長期合同后被辭退 的經濟補償金,違法被辭退的賠償標準是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來進行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長短來進行確定的,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女職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簽了永久合同被辭退怎么賠償一、根據勞動合同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定義簽署長期合同后被辭退 ,永久性合同其實就是無固定期合同二、永久性合同并不等于不能解除,只要用人單位對員工制定符合違紀或違法的辭退(解除)規定并經過一定的程序公布(如工會代表大會等),同樣也是可以辭退的三、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情形有12種。如在合同期內無理由辭退員工,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補償金是本企業工齡一年一個月,不滿一年超過半年的按一個月,小于半年的按半個月。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四、如果是員工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達到有關辭退的規定,即使是永久性合同也沒有任何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簽署長期合同后被辭退 :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簽署長期合同后被辭退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簽了永久性合同,如果辭退怎么賠償?在合同期內無理由辭退員工簽署長期合同后被辭退 ,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簽署長期合同后被辭退 ,補償金是本企業工齡一年一個月,不滿一年超過半年的按一個月,小于半年的按半個月。如果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的,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如果是員工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達到有關辭退的規定,即使是永久性合同也沒有任何補償。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定義,永久性合同其實就是無固定期合同,永久性合同并不等于不能解除,只要用人單位對員工制定符合違紀或違法的辭退規定并經過一定的程序公布,同樣也是可以辭退的。永久合同屬于沒有期限的合同,也是可以解雇的,只要用人單位對員工制定符合違紀或違法的辭退可以不用支付賠償,如果在合同期內無理由辭退員工,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余情形。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