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郵電通信線路設施是國家通信網的重要組成部分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擔負著黨、政、軍、民的國內、國際通信任務。為加強郵電通信線路設施保護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確保通信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郵電通信線路設施主要包括:
(一)架空明線:電桿、電線、電纜、線擔、隔電子、拉線及其它附屬設備。
(二)埋設線路:地下、水底和管道電纜、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及其它附屬設備。
(三)無線線路:無人值守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板,無線電收、發天線,微波和衛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線,天線饋線的桿塔、導線、波導和相應的供電設施及其它附屬設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經常進行保護通信線路設施的宣傳教育,組織沿線的治安保衛組織和民兵進行護線聯防。通信線路設施遭受自然災害的損壞時,應及時組織力量協助郵電部門進行搶修,恢復通信。
第四條 各級郵電部門及其線路維護人員應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維護工作制度,認真對通信線路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加強巡回檢查,廣泛開展護線宣傳,與沿線各單位密切聯系,共同搞好護線聯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破壞通信線路的案件。
第五條 我省城鄉各單位和每一個公民,都有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責任,對破壞通信線路設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都有權制止或向當地公安機關或郵電部門檢舉揭發。
【章名】 第二章 通信線路設施的建設
第六條 各級政府在編制城鄉建設規劃時,應考慮郵電通信的發展。郵電部門應將郵電通信發展規劃提交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可能將郵電通信線路設施建設與道路、橋梁、涵洞、房屋等的建設同步安排,或者為通信線路設施預留管道和位置。
第七條 郵電部門設置電桿和埋設電纜所需的土地,無償使用。
建設微波站或其它通信站(臺)及巡房所需占用的土地和林地,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征用土地、林地手續。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
第八條 建設郵電通信線路設施需拆除其它地下設施,拆遷地面建筑物,改變建筑物結構,或砍伐樹竹時,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應予以支持;郵電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與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協商,簽訂協議,并按協議負責改建、加固、修復或作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九條 架設電桿、埋設電纜和設置其他通信設施,應盡量避開公路,如必須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電桿,埋設電纜和設置其它通信設施時,郵電部門應先征得公路、公安和城建部門的同意。
第十條 建設郵電通信線路設施時,應愛護農作物和樹竹,施工中要盡量減少損害。需要鏟除或損壞農作物時郵電部門應按規定給予賠償;砍伐樹竹,應按《森林法》規定,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憑證砍伐。
【章名】 第三章 通信線路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 通信線路設施一般不得遷改。必須遷改時,有關單位應先征得郵電部門的同意,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承擔遷改工程所需的費用和材料。
第十二條 在通信線路設施附近興建或改建道路、橋梁、涵洞、房屋、農田水利工程,敷設管線,設置售貨亭(攤位),植樹造林、砍伐樹竹,運輸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或影響通信暢通的,應事先征得郵電部門同意,并采取技術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在通信線路設施兩側各100米范圍內,一般不得進行瀑破作業。必須進行爆破作業的,要有嚴密的防護措施,并經郵電部門同意后方可作業。
第十三條 興建輸電線路、電氣鐵道、廣播線路或安裝無線電干擾性電氣設備,興建有腐蝕性排放物的設施,生產爆炸性產品的工廠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和影響通信暢通的,應事先征得郵電部門同意,并采取嚴格的技術防護措施,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因施工作業或其它原因損壞郵電通信線路設施和阻斷通信,應承擔修復線路設施的費用,賠償因阻斷通信給郵電部門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事宣,由當地郵電局按郵電部《關于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公路養護部門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挖砂取土、開溝挖池等,應顧及通信線路設施的安全。
第十六條 郵電部門搶修通信線路設施的車輛或人員通過道口、渡口、橋梁時,有關部門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憑搶修工作標志或證明優先放行,需要通過禁閉區地段時,有關部門應予以特準通行。
第十七條 對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影響通信暢通的樹竹,郵電部門應會同林業主管部門通知樹竹所有單位或個人,及時進行砍伐或修剪。對已影響通信安全暢通的樹竹,郵電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和個人會商,隨時進行無償修剪,如確需連根砍除樹竹時,郵電部門應征得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事先通知樹竹所有單位或個人,并賠償適當的經濟損失,樹竹所有單位或個人應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廢品回收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經營廢舊物資的規定,嚴禁從個人手中收購通信器材;對于單位出售的廢舊通信器材,必須有出售證明方可收購。對不按此規定隨意收購通信器材的個人或廢舊物資回收部門,要追究當事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施以處罰或責令停業整頓。發現盜賣或變賣通信器材的情況,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郵電部門報告。對為盜竊、破壞通信線路設施的犯罪分子轉移、窩藏和銷售贓物的單位或個人,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章各條的違章作業和行為,郵電部門有權制止。對危及和妨礙通信暢通的違章建筑,當地政府和公安、規劃、土地、城管、城建等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拆除。
【章名】 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條 對在保護通信線路設施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分別給予表彰或一定的物質獎勵:
(一)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防止通信線路設施發生障礙的;
(二)及時發現和排除險情,避免通信線路設施遭受損壞的;
(三)協助郵電部門搶修通信線路設施成績顯著的;
(四)勇于檢舉揭發和阻止破壞通信線路設施行為的
(五)協助郵電部門追回被盜通信器材,使國家財產免遭損失的;
(六)積極協助偵破破壞通信線路設施案件有功的。
本條涉及的表彰或物質獎勵,由各地、州、市、縣、特區郵電局決定施行,并向當地人民政府上報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有下列損害通信線路設施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公開檢討:
(一)在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它附屬設施上栓牲口或搭掛各種繩線及其它物件的;
(二)向電桿、電線、隔電子、電纜、天線饋線及其它通信附屬設施射擊,拋擲石塊、雜物的;
(三)攀登電桿、天線桿塔、拉線及其它附屬設施的;
(四)在通信線路的站(所)安全區或禁區內打獵、采藥、砍柴、割草、放牧、開荒、燒積灰肥或焚燒其它雜物的。
第二十二條 對下列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行為之一的,除責令公開檢討外,并視情節分別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通信線路設施周圍100米范圍內燒窯、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
(二)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方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在地下電纜兩側各一米范圍內建房搭棚,和在兩側各三米范圍內挖砂取土,設置糞池、沼氣池、牧畜圈,以及開溝、掘井、葬墳的;
(四)在電桿、拉線周圍各五米范圍內挖砂取土,在架空線路兩側及天線區域兩側各二米范圍內建房搭棚、開溝、挖池、掘井、葬墳的;
(五)在設有過江電纜標志的水域禁區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以及進行其它危害電纜安全作業的;
(六)在地下電纜兩側五米范圍內地面上進行鉆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廢渣的;
(七)在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它附屬設施上搭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以及搭掛廣播喇叭和收音機、電視機天線的
第二十三條 無論單位或個人,凡違反本辦法,造成損壞電桿、電線、電纜、拉線、天線饋線桿塔、巡房、水線房、終端設備房、無人增音站、無人值守微波站(臺)等通信設施,阻斷通信的,應責令其承擔修復線路設施的費用,賠償阻斷通信造成的經濟損失,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涉及的罰款和責令賠償損失,由各地、州、市、縣、特區郵電局決定施行,抄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郵電主管部門,并通知當事單位或個人,當事單位或個人不服,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的五日內,向上一級郵電管理部門申請復議。經復議裁決仍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后的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決定的郵電局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盜竊通信器材,破壞通信線路設施,危害通信線路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偵察。對盜竊破壞通信線路設施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嚴歷打擊。
第二十五條 郵電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郵電職工因紀律松弛,玩忽職守,造成線路設備損壞阻斷通信的,應進行嚴肅處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郵電管理局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省境內交通、電力、航空、鐵道、廣播、電視、軍事、軍工等部門的專用通信線路的保護,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信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第四十六條城市建設和村鎮、集鎮建設應當配套設置電信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有關單位或者部門規劃、建設道路、橋梁、隧道或者地下鐵道等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應當事先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電信業務經營者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協商預留電信管線等事宜。
光電纜被挖斷如何賠償光電纜被挖斷的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肇事者應該賠償光電纜修復的費用和因此而造成的其它損失。
具體的損失金額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如果協商不成的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也可以委托物價部門對所產生的損失進行評估,以此作為肇事者賠償的依據。
如何中國移動亂扣費應該如何賠償如果遇到中國移動亂扣費問題,應該通過法律手段途徑來維護自己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的權益,但目前并沒有關于此類事件相應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的法律法規,建議大家先通過中國移動通信投訴中心進行投訴來協商.如若協商退費不成,起訴解決.
在中國移動通信投訴中心進行投訴前,需要仔細閱讀一下移動條款:
1.各項電子服務的所有權和運作權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
2.用戶提供詳盡、準確的個人資料;
3.中國移動通信投訴中心不公開用戶的姓名、地址、電子郵箱和筆名;
4.中國移動通信投訴中心保留刪除惡意投訴工單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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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戶須承諾不傳輸任何非法的、騷擾性的、中傷他人的、辱罵性的、恐嚇性的、傷害性的、庸俗的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淫穢的等信息資料;
7.用戶不能傳輸任何教唆他人構成犯罪行為的資料;
8.不能傳輸助長國內不利條件和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
9.不能傳輸任何不符合當地法規、國家法律和國際法律的資料;
10.未經許可而非法進入其它電腦系統是禁止的;
11.用戶若在網上散布和傳播反動、色情或其他違反國家法律的信息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本系統的記錄有可能作為用戶違反法律的證據;
12.所有發給用戶的通告都可通過重要頁面的公告或電子郵件或常規的信件傳送;
13.服務條款的修改、服務變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都會以此形式進行;
14.網絡服務條款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解釋相一致,用戶和中國移動通信投訴中心一致同意服從高等法院所有管轄;
賠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您好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
一、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侵犯公民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法人和其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國家賠償法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二、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青島市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保障通信設施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的建設,保護通信設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通信設施的建設與保護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通信設施,是指為社會提供通信服務而組成通信網絡系統的通信設備、通信線路和通信配套設施。其中,通信光(電)纜、機房、鐵塔、基站、管道線路等屬于通信基礎設施。第三條 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軍民融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通信基礎設施屬于公共基礎設施。寬帶網絡作為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應當優先發展。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建立通信設施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市通信主管部門、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第五條 市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協助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有關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林業、水利、廣播電視、海事、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通信、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以及通信設施產權單位、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普及通信安全保護知識,提高社會對通信綠色環保的科學認知,支持配合通信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科技協會、專家學者參與通信科普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通信設施建設與維護,不得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第二章 建設管理第七條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化發展規劃,推進本區域通信事業發展。第八條 市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廣播電視等部門,編制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軍隊、海事、商務、應急、環境保護、交通、電力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通信基礎設施規劃應當與電力設施規劃相銜接,統籌通信設備及通信配套設施的電力引入、通信管線設置等需求。第九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空間、布局、建設時間需求,明確用地位置、規模,提出通信管線建設、控制要求,并將通信設施納入城市黃線管理。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規劃有關內容列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將通信基礎設施設計作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的重要內容。
獨立占地型鐵塔、基站的建設工程應當辦理規劃審批手續通信賠償的法律法規 ;附建型鐵塔、基站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土地集約化利用要求。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求,統籌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獨立占地型鐵塔、基站用地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劃撥;需要征用集體土地的,依法辦理征用手續。
進行通信設施建設,可以采取配建方式或者地役權方式使用土地。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時,應當要求通信主管部門提供涉及道路的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并將其納入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
規劃市政道路、綠地、路燈等市政設施,應當根據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為通信基礎設施預留空間。通信設施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地下管線空間或者附著于既有建(構)筑物設置,并符合城市市容標準。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公共場所應當為敷設通信線路、通信管道、槽道或者設置小型天線、通信基站、鐵塔、機房及室內分布系統等通信設施作業提供通行便利,并無償開放。敷設或者設置作業結束后,設置單位應當將作業過程中損壞的建筑物、綠地、道路等恢復原狀或者予以修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修復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十三條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則,統籌考慮建設方案,滿足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的要求。必要時,可以由市通信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共同建設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