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國家賠償的范圍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一)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侵犯下列人身權情形的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以其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二)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的: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征收、征用財產;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哪些內容國家賠償的適用范圍主要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即行政或者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并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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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國家賠償的范圍?一、哪些是 國家賠償 的范圍 國家賠償的案件范圍是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當中侵犯到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了我國公民的人權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比如 非法拘禁 ,有虐待、毆打的這些行為,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到了公民的基本財產權,比如違法查封,扣押,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工作人員對 犯罪嫌疑人 刑訊逼供等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1、根據新修訂的《 國家賠償法 》(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他違法行為。 2、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 刑事賠償 的賠償范圍 1)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 證據 被 羈押 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 刑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我國的行政機關等可能都會因為一些外界因素,或者不確定的因素導致錯判誤判案件,或者其他造成損害公民權益的事情,所以我國規定了國家賠償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補償在各種案件中對當事人造成的執法 侵權行為 。
國家賠償適用范圍有哪些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的適用范圍有:行政賠償、司法賠償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即行政或者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并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的范圍【法律分析】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他組織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國家依法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其他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職權以外的其他司法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行政賠償在國家賠償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國家賠償新標準的范圍國家賠償 新標準的范圍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根據《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 刑事賠償 ;三是民事、行政 訴訟 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一、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 ①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② 非法拘禁 或者以其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他方法非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④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⑤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⑥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⑦違反國家規定我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⑧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①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②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 逮捕 的; 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④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⑤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⑥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⑦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申請人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強制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強制執行 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等等)造成損害的賠償。 三、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僅限三項: ①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強強措施(包括 拘傳 、拘留、罰款等)的損害賠償; ②民事、行政訴訟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賠償; ③法院違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 法規 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