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的歸責原則,為從法律上確定和判斷國家應否承擔法律責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據與標準,它對于確定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及免責條件、舉證責任等都具有重大意義。無論行政機關在作出職權行為時有無過錯,只要其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且因此給相對人造成損失,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管其主觀上有無過錯。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歸責即責任的歸屬。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是指根據何種原則來判斷賠償責任是否歸屬于國家。歸責原則是行政賠償的重要理論基礎。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因此,違法原則是我國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
【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有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①侵權主體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或個人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②侵權主體實施了違法的職務行為;③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④違法職務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⑤行政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凡不符合法定條件、不屬于賠償范圍的,均不予賠償。
我國行政賠償的規則原則是什么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我國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即只有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過錯心態下所為的侵權損害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國家才承擔責任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若行政主體無過錯,則奉行“誰錯誰賠”的原則;若發生了過錯責任原則確實無法解決的事實造成的損害,或由國家予以行政補償,或由保險機關支付保險金。這樣既可以在確保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使受害者遭受的侵害得以合理賠償(或補償),又可以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大膽行事,從而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
稅務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是稅務行政賠償是指在稅收執法過程中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因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他組織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已發給予賠償的制度。
稅務行政賠償的特點有四個:一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責任主體是國家;二是賠償義務機關是稅務機關——(義務主體是機關);三是賠償范圍是法定的,賠償方式和標準是既定的;四是提出賠償請求程序靈活多樣。
稅務行政賠償的要件有四個:一是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管職權的組織或個人;二是侵權主體實施的職務行為違法;三是發生了客觀的損害后果;四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稅務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有三個:一是違法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二是違法既包括違反實體法規范也包括違反程序法規范;三是違法包括行政職權的行使明顯不當或裁量權的濫用。
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賠償實行的歸責原則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