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合理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停薪留職,崗位缺人但工作要干所以必須有人要頂上來,給停薪留職之人換崗位,那就肯定是按該崗位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的工資定位,如果降薪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了也正常
工傷后調崗降薪4個規定關于調崗降薪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的規定是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用人單位需要跟勞動者協商,勞動者同意的,公司才能調崗降薪,事實上,調崗降薪就等于要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沒有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拓展資料:如你在停工留薪期滿后,能勝任原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對你進行調崗降薪,該行為實際屬于對勞動合同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根據規定,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同意。在你沒同意情況下,用人單位該行為違法,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或申請仲裁主張原工資與現工資差額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工傷傷殘無法勝任原崗位工作被降職降薪要遵循什么原則發生工傷后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崗位的調整,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作出賠償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調整崗位后的工資報酬,原則上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法律依據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工傷復工后調崗降薪合理嗎工傷復工后調崗降薪是否合理,要看是否有正當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的理由。發生工傷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崗調薪具有充分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的合理性。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調崗降職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拓展資料:按相關法律規定,工傷后,上班公司調崗,降工資的行為違法。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職留薪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停職留薪由兩種情況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一是員工受工傷,被判定是1-4級工傷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的,退出工作崗位,每月發傷殘津貼和護理費。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二是公務員在違紀調查期間,停止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接受調查,照發工資,但是判決生效或者處罰生效,將被開除,結束停職留薪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勞動法降職降薪的規定1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根據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5條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停工留薪期被降職降薪 ,用人單位沒有與當事人協商(不論什么原因),直接降職降薪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3,如果與用人單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