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殘疾鑒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黃山殘疾鑒定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黃山殘疾鑒定 的黃山殘疾鑒定 ,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依工傷職工具體的傷情來確定,當地工傷管理部門應制定《工傷醫療終結標準》,可查詢或去當地勞動局咨詢,醫生的建議不能作為 停工留薪期的標準。
黃山市工傷鑒定傷殘在什么路,什么大廈工傷認定
工傷傷殘鑒定都設在當地人社局,就是過去黃山殘疾鑒定 的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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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黃山殘疾鑒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黃山殘疾鑒定 :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黃山殘疾鑒定 ;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屯溪傷殘鑒定機構中心在哪里你要做黃山殘疾鑒定 的傷殘鑒定是工傷鑒定還是交通事故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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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殘疾人保障金文件規定,黃山殘疾人保障金計算方法(新)黃山市殘疾人保障金文件規定,黃山市殘疾人保障金計算方法 1、黃山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黃山殘疾鑒定 的過程中黃山殘疾鑒定 ,一些地方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納殘疾人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為了規范和加強“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2、黃山市殘疾人保障金征收標準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征收保障金;差額不足一人的,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用人單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上海市為1.6%)-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總數,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也可參照人事、勞動、統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安排殘疾人就業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致殘人員,經鑒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并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當地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標準黃山殘疾鑒定 :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7%-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0%
3、黃山市殘疾人保障金繳納方式
殘保金繳納方式為,應繳納殘保金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黃山殘疾鑒定 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殘保金申報審核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持殘保金審核機構出具的《一般繳款書(收據)》到開戶銀行劃款或其黃山殘疾鑒定 他銀行現金繳納。
取得《一般繳款書(收據)》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用人單位到殘保金審核機構現場遞交材料的。在審核通過后,由殘保金審核機構根據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中核定的金額,現場打印《一般繳款書(收據)》。
二、用人單位通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殘保金代征系統自行申報審核殘保金的,可提前到殘保金審核機構現場領取空白《一般繳款書(收據)》。待審核通過后,使用殘保金代征系統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寫。
附注:
1.《一般繳款書(收據)》為一式四聯。
2.使用地稅殘保金代征系統自行打印的用人單位,必須使用針式打印機打印自殘保金審核機構領取的空白《一般繳款書(收據)》
4、黃山市殘疾人保障金自助辦理
黃山市殘疾人培訓就業服務中心開設網上自助辦理繳費,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進行,可登錄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理。根據《黃山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試行)》,對納稅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