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款交個稅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果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款交個稅 ,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繳稅額[(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當地年社平工資3倍)÷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個稅起征點] *對應稅率*工作年限,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用人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代繳。補償金超過當地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三倍以內的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款交個稅 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款交個稅 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解約補償金扣不扣個稅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款交個稅 :解除合同補償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款交個稅 的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款交個稅 ,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被辭退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性工資和工資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居民個人取得,依照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要交個稅么?一、單位與員工 解除勞動合同 一次性補償金要交 個稅 么? 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也是需要交個稅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款交個稅 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款交個稅 ,應按“ 工資 、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稅。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款交個稅 :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照稅 法規 定計算繳納個稅。 二、相關內容拓展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關系 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 個人所得稅 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 經濟補償金 、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 1、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 住房公積金 、 醫療保險 金、基本 養老保險 金、 失業保險 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5、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單位在 合同生效 的固定期限內如果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經認定員工無過錯之后是需要向員工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該筆費用還是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的方式繳納個稅,可也將補償金額過大的根據工作年限進行平均,也就是平均每月繳納個稅的情況也是合理的。
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款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款交個稅 ,但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款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款交個稅 :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