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法律分析:目前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我國旅游方面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規范旅游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旅游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游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法律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游覽者應當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
第二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景觀進行調查、鑒定,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四)亂扔垃圾。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游法規有哪些目前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我國已經制定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的旅游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游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游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于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百度百科-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百度百科-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中國政府網-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有關旅游的法律法律分析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的合法權益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4月25日通過,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規一、與旅游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準
1、《旅游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3、《旅游飯店星級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的劃分與評定》
4、《旅游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游飯店評定標準(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游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10、《福建省旅游條例》
擴展資料:
在法律層級上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除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了《旅游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游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游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游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游活動的有《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游糾紛處理的有《旅游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游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目前我國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飯店星級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的劃分與評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游者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游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游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游法調整旅游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游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其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他調整旅游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游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游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旅游行業政策法規目前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我國已經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規主要有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游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游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于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旅游法律法規條款 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