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按12年算)。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么算(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怎么算?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的,按12年算)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他賠償費用(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怎么計算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首先要得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即每月工資標準。一般有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進行計算。三如果沒有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或勞動合同約定的金額少于每月實際發放的金額,可以用實際發放的平均工資計算,即離職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12,再用平均工資標準乘以工作年數N(見勞動合同法47條)
相關法律解除勞動合同賠償N怎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