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認定與賠付論文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工傷的認定與賠付論文 , 工傷的認定 工傷的認定與賠付論文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工傷的認定與賠付論文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工傷的認定與賠付論文 ,向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遇有特殊情況工傷的認定與賠付論文 ,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工傷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工傷待遇 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的賠償: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 傷殘 的,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 工傷保險 基金按 傷殘等級 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 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 十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 聘用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認定及工傷賠付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傷的認定與賠付論文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工傷的認定與賠付論文 的或患職業病等法定情形時工傷的認定與賠付論文 ,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的賠償根據傷殘鑒定的等級確定,如十級傷殘的,可以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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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工傷保險制度應實現以下主要目標:
1.擴大覆蓋面,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
應當把工傷保險范圍擴展到所有企業及其勞動者,使各類企業的勞動者在遭受職業傷害時都依法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以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解除勞動力流動的后顧之憂。
2.要分散企業工傷風險,由“企業保險”轉變為社會保險
按照國際慣例和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由企業負擔全部工傷保險費用,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形成社會化的工傷保險制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調劑使用基金和進行管理服務,減輕企業工傷保險費用負擔和行政事務負擔,保證各項工傷待遇按時足額支付,而不受企業興衰存亡的影響。
3.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并做好職業康復工作
應當充分運用工傷保險的費率杠桿和行政的、經濟的懲戒手段,引導和促使企業加強安全衛生管理,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還應當做好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工作,幫助工傷職工恢復生活和勞動功能并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作。
4.要根據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確定合理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建立長期待遇調整機制,使之保障工傷職工和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適當補償職工因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收入損失。為照顧地區間、企業問的經濟效益差別,國家在規定基本待遇標準的同時,應倡導企業實行補充性工傷保險或舉辦群眾互助性工傷保險。
5.工傷保險管理要規范化、法制化
要根據工傷問題情況復雜、技術性強、待遇項目多、容易引起爭議糾紛等特點,把工傷界定、評殘標準、待遇項目和標準、享受待遇的條件和程序等問題規定得明確、具體,盡量減少操作上的困難。工傷保險的實施可按屬地原則,以地級市為基本統籌管理單位,便于因地制宜,迅速處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