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醫療事故是導致目前醫患關系不斷緊張的主要原因,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后患者將其家屬都會去追究醫護人員的責任,希望他們能夠彌補自己的損失,以下分享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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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有關醫療事故責任以及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事故責任分為以下幾種:
1、完全責任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
2、主要責任;
3、次要責任;
4、輕微責任。對于不同程度的責任應當承擔多少賠償比例,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多采用完全責任承擔100%責任,主要責任承擔60%至90%責任,次要責任承擔20%至40%。而對于輕微責任來說,承擔責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10%。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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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比例
一、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比例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二、醫療事故責任的抗辯事由
醫療事故糾紛中的抗辯事由,是指醫療單位為對抗患方的訴訟請求,使己方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而提出的事實理由。《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單位不承擔民事責任: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在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這里要注意的是(2),(3)兩種情形,即醫療風險。醫療風險,是在醫療行為過程中可能發生患者人身損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的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這種風險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醫療意外及并發癥。
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現在醫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醫療意外的發生,并不是醫務人員的醫務過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體質變化和特殊病種結合在一起突然發生的,且醫務人員本身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不能預見和避免,故其可作為醫療事故的抗辯事由。
還有一種情況,即疾病的自然發展。若醫院在為患者診斷治療期間,患者的病情加重,但醫院卻無法確診,因而難以對其進行治療造成損害后果的發生,但該損害后果的發生,并非因醫療行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發展。此時,若醫方可以證明該后果實際上是因疾病的自然發展所致,而非因醫療行為所致則可以此作為抗辯事由。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比例如上,醫療事故問題頻頻發生,這有醫護人員的責任,也有患者的責任,減少醫療事故發生要靠很多的因素,彼此之間多防護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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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等級怎么劃分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醫療事故責任比例如何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醫療事故責任賠償比例”的解答如下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我國法律規定的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標準第一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完全責任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第二,主要責任,指 醫療事故 損害后果主要由 醫療過失 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第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他因素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第四,輕微責任,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 (1)完全責任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醫療事故次要責任賠償比例是多少一、 醫療事故 次要責任賠償比例是多少?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他因素造成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 醫療過失 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的20-40%)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需要注意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為,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二、醫療事故分為幾類?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 人身損害 的其他后果的。 三、醫療事故的處理流程是什么? 1、一旦發生 醫療糾紛 ,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實,醫院既然在醫療事故當中是承擔次要的責任的,那有可能說明是患者家屬沒有遵從醫囑或者患者本身等其他各種因素才造成的某些后果,醫院承擔20%的40的賠償也是結合著患者的具體損失來計算的,醫療事故當中的賠償問題根本就不可能有固定的標準,發生醫療事故后先弄清楚責任問題才能計算 賠償標準 。
醫療事故賠償比例是多少根據《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 醫療過失 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事故責任 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一)醫療事故責任中的完全責任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二)醫療事故責任中的主要責任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三)醫療事故責任中的次要責任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四)醫療事故責任中的輕微責任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在實際情況中,醫療事故責任中還存在對等責任,也就是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示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 醫療事故處理 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三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