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損傷參與度可以分為五級
①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后果完全由損傷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損傷與后果之間有必然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的因果關系,為100%。
②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輔助作用,則損傷與后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為70~90%。
③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兩者單獨存在都不能造成后果,或者在造成后果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難分主次,則損傷與后果之間系界限型因果關系,為40~60%。
④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損傷是誘發或加重因素,即損傷比較輕微,對人體沒有大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的危害,但能誘發或促進疾病的發作,則損傷與后果之間系間接因果關系,為10~30%。
⑤既有損傷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則損傷與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為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與度如何適用問題您好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所謂“損傷參與度”其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法醫學概念,是指在有外傷、疾病(包括老化和體質差異)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體,損害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了人體健康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的事件中,損傷在人身死亡、傷殘、后遺癥的發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關系。損傷參與度的問題通常出現在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人身賠償糾紛中,賠償義務人以此為抗辯,要求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該規定的精神可以看出,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所造成的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受害人受到的同一損害后果,應找出造成這一損害后果的數個原因,具體分析各原因對于該損害后果的發生或擴大所具有的作用力,損傷參與度系數即是經過因果關系鑒定后得出的對原因力的量化、比例。交通事故作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原因之一,經過鑒定確定其損傷參與度并不難,但因為各種損害后果的性質、形成原因等差異,交通事故對相關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所發揮的作用也有差異,如有些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有些則只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在賠償時,要將各種賠償項目進行分類考慮。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司法鑒定交通事故參與度為50%是什么意思交通事故受傷鑒定參與度50%,法院判決交強險不應當考慮參與度。
損傷參與度是指在有外傷、疾病(包括老化和體質差異)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體,損害了人體健康的事件中,損傷在人身死亡、傷殘、后遺癥的發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關系。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雖然受害人的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受害人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殘存在一定影響而自負相應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如果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除此之外,法律再無規定其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他保險公司可以在交強險范圍內免責的情形。即使受害人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也不會減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那么損傷參與度就更不能成為在該賠償限額內可以減少的因素。所以,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保險公司應當對受害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損傷參與度是什么?交通事故 案件中的損傷參與度是什么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損傷參與度,是指在 人身損害 的案件中,由于損傷與疾病等諸多因素的共同存在,且造成機體結構破壞及功能障礙、死亡等現存后果,損傷或者損傷所致的繼發癥、并發癥在現存后果的因果關系的評定中所起作用的相對比例,就是損傷參與度。 關于損傷參與度并無明確的國家標準,新頒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也并未涉及到損傷參與度,但公安部下發的行業標準《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以及之后制定的國家標準《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B/T 31147-2014)中有關于損傷參與度的規范性附錄,按此附錄,損傷參與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為:100%,75%,50%,25%,0五種。 1 完全由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因果關系 的,損傷參與度為100%。 2 主要由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對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 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為75%。 3 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與原有疾病或殘疾共同造成護理依賴程度,且作用相當,難分主次 的,損傷參與度為50%。 4 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對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 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為25%。 5 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明確因果 關系的,損傷參與度為0。 該標準同交警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有些類似,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五大類,對損傷參與度的鑒定具有較大的參考意義。 2、“損傷參與度”與事故責任比例有什么區別? 事故責任比例,是指在 侵權責任 事故中,侵權責任人與受害人對于受害人受損后果的發生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事故責任比例直接決定了侵權責任人承擔受損后果的比例,除了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 中需先不按責任比例在 交強險 限額內賠償外,其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他侵權責任事故均系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損失。 損傷參與度是否具有同事故責任比例同樣的作用,即是否在乘以事故責任比例后,還需乘以損傷參與度比例? 事故責任比例的發生原因在于侵權人和受害人雙方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相互作用,即系因行為產生的,而損傷參與度發生的原因則是在于雙方行為和受害人已經存在的個人體質相互作用,即因行為和已存在的事實產生的。兩者的區別在于,損傷參與度中有已存在的事實因素,這種被動存在的因素不對責任事故的發生有任何的影響,只對責任事故的結果有影響。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計算損傷參與度的實質,就是以對于事故的發生不發生任何影響的受害人個人體質為由,來再一次減輕侵權人行為的責任,能否計算損傷參與度,關鍵在于這種減輕責任的方式是否合法。 3、“損傷參與度”是否能否構成減輕責任的理由? 損傷參與度能否構成減輕責任的理由,就是說受害人個人體質能否構成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 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因 正當防衛 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 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等等。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權人可以減輕責任的理由為:受害人有過錯;侵權人不承擔責任的理由為: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人可以減輕責任的理由僅限于受害人有過錯,那么受害人個人體質是否屬于受害人過錯? 過錯責任 不同于結果責任,結果責任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意識,只要客觀上有致人損害的事實存在,就須承擔民事責任,而過錯責任則考慮人在主觀上是否抱有惡意或者不予以注意,也即是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損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為故意; 行為人對其行為后果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或雖預見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為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是人在主觀上意識,而個人體質作為已經存在的事實,不受人主觀意識的影響,因此不屬于法律概念上的過錯。 此外,個人體質僅僅對于事故的損害后果有影響,對于事故的發生也沒有任何影響,如果僅以個人體質對于損害后果有影響為由認定責任,則屬于使用了“結果責任制”(或稱無過錯責任,但無過錯責任限定為某些 特殊侵權 行為),而不是“過錯責任制”,這也有悖于普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受害人個人體質既不屬于過錯,則也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4、“損傷參與度”是僅針對 傷殘等級 還是已發生的傷情? 在存在傷殘等級的侵權責任糾紛中,一般侵權人是申請對傷殘等級進行損傷參與度的鑒定,不存在傷殘等級的侵權責任糾紛中,是對受害人已發生的損害后果受害人的傷情來申請損傷參與度的鑒定。對傷情總體來進行鑒定,其目的在于因傷情發生的所有損失均以損傷參與度來計算賠償責任,對傷殘等級來進行鑒定,其目的在于就 殘疾賠償金 這項損失來以損傷參與度計算賠償責任。 無論損傷參與度的鑒定是針對傷殘等級還是已發生的傷情,均不應作為計算賠償責任的依據。 5、“損傷參與度”是否僅在交強險限額內不考慮,在商業險中應考慮損傷參與度? 有觀點認為,因為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時不看責任比例的,所以在交強險限額內是可以不按照損傷參與度計算賠償責任,但是商業險的賠償是要以事故責任比例為依據,所以也應當以損傷參與度為依據計算賠償責任。 此種觀點仍然沒有認識到《民法典》的歸責原則在于過錯責任,而不是結果責任,損傷參與度的計算是以個人體質為基礎,而個人體質不屬于受害人過錯,只有受害人過錯才能減輕侵權人或第三人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無論是交強險還是商業險均不應以損傷參與度計算賠償責任。 此外,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中所約定的是,“針對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該事故責任比例一般均已由交警部門作出認定,并沒有額外約定按照損傷參與度來承擔賠償責任,即使約定了按照損傷參與度來承擔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按照《 保險法 》第十九條之規定,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交通事故中所引發的各種傷害并不像平時的簡單侵害,因為事故中可能連帶著很多的其他的傷害是需要區分開來的,也就是損傷參與度必須要和事故本身高度契合才能夠得到對方的直接賠償,否則無關的傷害也在此時要求對方賠償也是對他們的另一種侵害。
交通事故死因參與度50%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1人死亡,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如所訴是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參與度 ;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