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動合同 提前解除 賠償標準 是什么 合同未到期單位要 解除勞動合同 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關系 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沒有任何合法理由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應該支付 賠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 工資 ; 2.用人單位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 經濟補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 代通知金 ;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如果用人跟單位與勞動者提前接觸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并按照工作年限賠償相應的 經濟賠償金 。
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怎么賠償如勞動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的違約條款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可能面臨承擔賠償違約金。如無此約定,個人需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書面申請解除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無須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法律分析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規定是什么?一、提前 終止勞動合同 賠償規定是什么?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 勞動合同 約定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的勞動報酬。 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的工作年限和 工資 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 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 解除勞動合同 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 二、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 賠償金 :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 解除合同 ,屬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 代通知金 。 3、 勞動合同法 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都是有期限規定,在這期間沒滿的話,其中一方提前終止了合同就出爐的情況,所以需要進行懲罰,這種懲罰就是支付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在法律層面當中所得到的含義,也就是以貨幣的形式直接發放的。
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1、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2、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