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國有企業財務人員
屬于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甲系某國有企業財務人員 ,將數額較大的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首先,行為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本案而言,就是利用負責管理、經手財物的便利,故意不關窗子和不鎖保險柜,為竊取創造了條件。其次,必須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這種行為除了將代為保管的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侵占外,還包括利用職務之便的竊取、騙取等行為。
關窗鎖門是甲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事情,甲故意不關財務室窗子、不鎖保險柜,是為盜竊公司財物創造條件的行為,其后指使16歲中學生乙潛入財務室竊取甲保管的公款,不影響職務侵占罪的認定。因為乙完全按照甲的要求去做,是甲借以實現犯罪目的的工具。區分是以盜竊為手段的職務侵占(也就是俗稱的“監守自盜”)還是普通盜竊的關鍵,就是看行為指向的財物是自己保管的還是甲系某國有企業財務人員 他人保管的。前者是職務侵占,后者是盜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過 1997年3月14日修訂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法釋[2001]17號 2001年5月23日公布 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甲系某國有企業財務人員 :
甲系某國有企業財務人員 你院渝高法明傳[2000]38號《關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侵占本公司財物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這種情況應如何量刑主要還是看這些錢拿去干什么甲系某國有企業財務人員 了。甲系某國有企業財務人員 你要有合理甲系某國有企業財務人員 的說法甲系某國有企業財務人員 ,否則就是說你貪污你也只能認了。 這里有悔罪表現,而且款項是主動退回而非被追繳的,在量刑上可以從輕或減輕判罰。當然,最理想的是最后判2緩3,這樣基本上人就不用進去了。不過25萬,即使在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也不算小錢了。當務之急還是趕快還錢,甚至多還點,只要人不進去就行。
李某屬國有企業的財務人員,私自動用了一筆數額較大的公款去炒股,一個月后被領導發現,其行為屬于()挪用公款啦!
職務侵占指甲系某國有企業財務人員 的是利用職務獲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