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法律分析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員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傷亡的,不受交通事故責任限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前述兩種情形都屬于工傷,但需要鑒別和區分適用條件。因工外出期間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傷害,不論員工是否有責任都屬于工傷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才屬于工傷。
出差期間本身屬于工作場所的延伸,即由原來單位的工作場所延伸為出差地工作,該外出的時間也屬于工作時間,因此,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當然屬于工傷。員工如被判處交通肇事罪,因員工為非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員工不存在《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故意犯罪、醉酒、自殺等情形的,仍應認定為工傷。,只要不是故意犯罪等法律排除情形的都屬于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員工發生本人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算工傷嗎法律分析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員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傷亡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的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不受交通事故責任限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前述兩種情形都屬于工傷,但需要鑒別和區分適用條件。因工外出期間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傷害,不論員工是否有責任都屬于工傷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才屬于工傷。
出差期間本身屬于工作場所的延伸,即由原來單位的工作場所延伸為出差地工作,該外出的時間也屬于工作時間,因此,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當然屬于工傷。員工如被判處交通肇事罪,因員工為非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員工不存在《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故意犯罪、醉酒、自殺等情形的,仍應認定為工傷。,只要不是故意犯罪等法律排除情形的都屬于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員工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為啥也能認定工傷?如果員工是公司的駕駛員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或員工受單位安排開車去處理公司事務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且員工被認定為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的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也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因為,這不是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而是履行職務中的交通事故,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來認定是否構成工傷。這一情景下的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原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開公司的車出車禍,責任怎么承擔?員工如果私開單位車輛肇事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的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由員工承擔肇事的責任,首先由保險公司賠償,超出保險限額的,由員工賠償,如果公司代員工墊付費用的,公司可以向員工追償。
因執行工作任務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應該由所在的公司對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個人是不需要賠償的。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員工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