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車連撞致2人死亡,涉訴被告11人,如何梳理各方責任?
生活中真實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都是涉及多名人員傷亡的事件,通常情況下針對這類事故,新聞媒體及行政單位都會在第一時間報道或通報。
今天要講述的這起事故,就是元甲律師辦理過的一件重大傷亡案件,其中不僅有車上人員死亡,相關聯的責任之間的關系也極其復雜,涉訴被告11人,涉及賠償金額過百萬!
帶您一同來了解真實案例:
還原事故現場
2018年12月2日5時許,邵某駕駛冀G7723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北京市六環路內環線178公里+700米處時,田某駕駛京FBX878號輕型普通貨車由后面駛來,內乘張某、董某。輕型貨車的前部與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尾部相撞。事故發生后胡某駕駛京 N065V1 輕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賀某駕駛京 N5X077 號小客車由西向東駛來,兩車分別與田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相撞,事故導致張某當場死亡、董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認定,田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且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的違法過錯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邵某駕駛車輛掛車后部反光標識不符合技術標準且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的違法過錯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胡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的違法過錯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賀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的違法過錯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認定田某為主要責任、邵某為次要責任,胡某為次要責任,賀某為次要責任,張某為無責,董某無責。
簡單說來,這起事故,是一起四車相撞的連環事故。因第一輛車的違法過錯行為,導致第二輛車撞至第一輛車的尾部,又因第二輛車的司機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等違法過錯行為,導致了第三輛車和第四輛車連環撞至第二輛車的尾部,第三輛車和第四輛車同樣也沒有保證安全駕駛的情況下,最終導致第二輛車的車上人員死亡??傊?,這四輛車的司機均負有責任。
該事故其中一位受害人的家屬,將維權一事托付給辦理交通事故經驗非常豐富的元甲律所全權處理。元甲律所交通理賠團隊的專業律師,接受委托后,迅速取證,窮盡了所有被告,將與該起事故有關聯的11位被告全部訴至法院,起訴金額高達230萬余元。
庭審實錄與案件難度
庭審中,11個被告各有各的心思,都想少承擔或不承擔責任。其中,被告一,也就是第二輛車的司機向法院辯稱:“原告主張的數額過高,由法院按照標準進行審核,對責任比例沒有異議,但是車輛是明德干洗中心的,這個責任應該由老板承擔?!北桓娑乃緳C,也就是第一輛車的肇事司機,也以同樣的理由向法院表示,不應該由自己承擔責任。而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工作單位,又將責任推回給了肇事司機,同時推向了保險公司。所有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與金額均不認可,只同意賠償10%。尤其是在死者為農村戶口的情況下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的這一項訴求上,所有的被告均不認可。
另外,該案件屬于雇主責任與交通事故竟合的一個十分典型的案例,事發當天,第二輛車的司機與車上同行的兩名受害者均為職務行為,是給同一個老板打工,而死者與雇主之間有親戚關系,死者生前給親戚打工的6年時間里,并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此次事故的突然發生,雖然有著親屬關系,因擔心承擔責任的問題,老板根本就不敢給死者出具生前在此工作的證明及生活年限的證明。元甲律師每次與老板面談了解情況時,均被拒之門外,而死者的父母,對兒子來京工作和生活的所有情況均不了解,提供不了任何有利的證據。這給案件的辦理增加了極大的難度。
元甲律師整合所有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并向交管部門遞交申請,調取了當天交警處理事故的筆錄,筆錄中明確記錄了“死者的老板系個體戶,公司五個人,兩口子和三個伙計。死者是老板媳婦的外甥女婿,在店里干了六年,未簽勞動合同,每月工資四千元。”這個取證結果為案件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
元甲律師為證明死亡賠償金應適用北京市城鎮標準,還向法院遞交了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了受害者,為響應國家鼓勵農民進城打工的號召,自2013年起外出打工,逢年過節才回家探親,家中田地租別人種植,完全依靠外出打工的收入來維持正常生活。
另外和各項訴求的相關證據一并遞交法院,都是本案非常有力度的證據。最終,法院認可了元甲律師的代理意見,此次維權判如所請,死者家屬足額拿到了各項賠償,第二輛肇事司機也受到了相應的刑事處罰,最終還給了死者家屬一個公道。
律 師 點 評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相 關 法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