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解釋將公民受到一般人身損害時請求賠償的范圍、標準、金額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主要的內容包括:權利義務主體、與工傷賠償的區別、賠償范圍、賠償標準、適用時效等幾方面的內容。第一,權利義務主體。權利主體也就是那些人可以在受到人身損害時依據該司法解釋請求賠償,主要包括受害者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義務主體是那些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即實施侵權行為、與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具有因果關系的自然人和單位。第二,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而如果是非工傷事故、第三人侵權、無償幫工等不具有勞動關系、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在請求民事賠償責任時參照使用《人損解釋》。第三,受到人身損害賠償時,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損解釋》對每個項目的具體計算方式、計算依據也一并進行了規定,其中人體損傷等級、傷殘鑒定是影響賠償金額多少最關鍵的因素。第四,在損害賠償支付的方式上,一般分為一次性支付和定期支付,具體依據賠償義務主體的給付能力和是否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但對于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第五,精神損害賠償也在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之內,但《人損解釋》中并未有詳細的規定,具體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第六,無論是發生在2004年5月1日之前還是之后的人身損害案件,只要是在該日期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案件,均適用《人損解釋》。但是在此之前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需要再審的人身損害案件,不適用該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長沙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法律分析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規定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相關費用外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他合理費用。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及計算標準一、范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計算標準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5、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8、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9、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10、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11、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12、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醫療事故中所產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其他情況未作明確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九條,重大過失怎么解釋1)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重大過失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解釋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 重大過失是指在正常情況下責任人在法律行為能力范圍內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事故不會發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事故及損失為過失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重大過失是一般人都能預見長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作為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卻沒有預見或疏忽輕信不會發生而造成的事故就是重大過失,
2)剎車失靈,臨危不當應該也是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