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保護學生和學校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的合法權益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維護正常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育教學期間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應當堅持安全優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及時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校教職工、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應當共同承擔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機制,組織、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有關部門、學校共同維護學校周邊環境安全,做好轄區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有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維護學校周邊環境安全,配合做好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有關工作。第六條 學校依法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應當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積極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應當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方法和措施。第七條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第八條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與學校的聯系,及時交流和反饋學生身體、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況,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護。
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將委托情況告知學校,并保持與受托監護人、學生、學校的聯系。第九條 鼓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及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保險費用不得向學生收取。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應當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經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鼓勵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投保學生意外傷害險等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適應學生人身安全保障需求的險種。第二章 學校預防職責第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落實下列安全制度:
(一)落實以校長(園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生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專門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
(三)建立食堂進貨查驗、采購索證、臺賬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留樣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定期對食堂從業人員進行體檢;
(四)建立校園巡查等內部安全保衛制度,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來訪人員和車輛的登記和管理;
(五)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加強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日常維護,設置消防安全標識,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建立學生請銷假制度,對學生請銷假進行登記,發現未成年學生未到校、擅自離校、曠課,及時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七)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校學生管理制度,加強宿舍管理,做好住校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護工作,對違反校規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八)有實驗室的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實驗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環節的管理,定期對實驗室的安全防范措施進行檢查;
(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十)其他安全制度。
依據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據《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護。
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應當依法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將委托情況告知學校,并保持與受托監護人、學生、學校的聯系。
《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八條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與學校的聯系,及時交流和反饋學生身體、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況,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護。
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將委托情況告知學校,并保持與受托監護人、學生、學校的聯系。
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的實行時間是《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于2018年3月31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的,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育教學期間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應當堅持安全優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校教職工、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應當共同承擔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保障學生人身安全。
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的實施時間是《湖南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是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而制定的法規,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實施。
其旨在預防和妥善處理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并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005年4月1日起,湖南省中小學生又多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了一道“護身符”——《湖南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下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最大的特點就是明確了各級各部門在預防與處理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上的責任,以及相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應遵循的程序。
明確各方應負責任
要求制定應急預案
發布日期湖南省人身傷害事故 :2005年1月23日
實施日期:2005年4月1日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