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免責事項有哪些
法律分析承運人免責事項有哪些 :承運人承運人免責事項有哪些 的免責事由包括以下幾種:1、不可抗力,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作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責條件,也同樣適用于貨物運輸合同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情形;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因貨物自然特性和運輸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損耗所造成的貨物的毀損、滅失,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沒有關系,不應由承運人承擔責任。貨物的自然性質是指貨物的內在屬性,由貨物的成分、品質決定,并使貨物呈現出不同的特性,如液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自然揮發等; 3、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將危險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裝等屬于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貨物的毀損、滅失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無關,不應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免責事由有哪一些承運人的免責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承運人免責事項有哪些 : 1、不可抗力。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貨物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 3、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 《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免責事項有哪些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的一般免責事項有哪些?承運人免責事項有哪些 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的一般免責事項有以下方面:
我國《海商法》第51條規定: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免責事項有哪些 ,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二)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四)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
(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運人免責是指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一定的情況下,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享有免除賠償責任的權利。
從這12項免責規定中可以看出,承運人對貨物在責任期間所發生的滅失或損壞是否負責,依其本人、船長、船員、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有無過失而定,有過失便應負責,無過失便可免責;但作為例外,如果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系船長、船員、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駕駛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過失所致,或者由于他們的過失所引起的火災所致,承運人仍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