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法律分析: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 責任期間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 應當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四十六條 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 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 應當負賠償責任。
前款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就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在裝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擔的責任,達成任何協議。
第四十七條 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他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第四十八條 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第四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
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劃分法律分析:承運人對實際承運人行為負責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實質上為一種違約責任。依據《海商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承運人負有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以及妥善謹慎裝載照料貨物等義務。承運人違反上述義務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此而言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承運人對貨損承擔的是過失責任。但應予注意的是,承運人自己對貨損雖無過失,有時也要按作為合同相對人的托運人或收貨人的要求首先承擔貨損責任。因為,依據《海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后款,承運人對其責任期間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應負賠償責任;依據《海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全部運輸負責,包括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即使承運人自己對貨損沒有過錯,亦同。這時,雖然實際承運人對自己的行為所負的為過錯責任,但有直接過錯的只是實際承運人,承運人對貨損的發生并無直接過錯,承運人系對他人的行為和過錯負責,所以承擔的是違約責任。當然,承運人欲免除自己的責任,可以實際承運人也沒有過錯(包括已盡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妥善裝載照料貨物等義務)或實際承運人也可以享受法定免責為抗辯,或者依據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以海上貨運合同中明確約定承運人對貨物在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為抗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的一般免責事項有哪些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的一般免責事項有以下方面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
我國《海商法》第51條規定: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其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二)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四)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
(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運人免責是指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一定的情況下,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享有免除賠償責任的權利。
從這12項免責規定中可以看出,承運人對貨物在責任期間所發生的滅失或損壞是否負責,依其本人、船長、船員、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有無過失而定,有過失便應負責,無過失便可免責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但作為例外,如果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系船長、船員、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駕駛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過失所致,或者由于他們的過失所引起的火災所致,承運人仍可免責。
依據我國《海商法》之規定,貨物承運人可以免責的有哪些海商法關于承運人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的免責規定在第四章第五十一條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
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二)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四)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
(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承運人援引這十二條中的任意一條免責條款的前提是,承運人已經盡到海商法承運人免責 了適航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