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承運人的責任
法律分析海商法承運人的責任 :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海商法承運人的責任 ,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 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 應當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四十六條 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 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 應當負賠償責任。
前款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就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在裝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擔的責任,達成任何協議。
第四十七條 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第四十八條 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第四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
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簽發多式聯運提單的承運人的責任是簽發多式聯運提單的承運人的責任是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海商法承運人的責任 ,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
在多式聯運中海商法承運人的責任 ,實行統一責任制度海商法承運人的責任 ,即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可另以合同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
例如在一個海陸空的多式聯運合同中,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海上運輸區段的承運人、陸路運輸區段的承運人、航空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分別對每一段的運輸責任進行約定,在多式聯運經營人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負全程的運輸責任后,可以依據其與每一區段的運輸承運人簽訂的合同,向其他承運人追償。多式聯運最大的特點就是用不同的運輸方式進行運輸,如果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一般依據以下兩個原則確定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是如果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區段是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的規定。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多式聯運中,貨損發生的運輸區段有時不易查清,對這一類貨損采用某項統一規定的辦法確定經營人的責任,在海商法承運人的責任 我國主要是按照運輸合同一章關于承運人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的規定負賠償責任。在貨損區段能夠確定時,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向其他承運人追償果貨損的區段不能確定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多式聯運經營人是無法向任何人追償的。多式聯運經營人要擺脫這種損失,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訂立的運輸合同取得適當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所稱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 前款所稱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人。
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承運人需要履行"管貨義務海商法承運人的責任 ,"“適航義務”、“不進行不合理繞航”以及“在約定的時間內和在卸貨港交付貨物”四項義務海商法承運人的責任 ,它們共同構成了《海商法》下承運人的主要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