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核心、明確2個重點賠償項目,爭取到31萬元賠償!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22日,張先生駕駛摩托車行駛至東城區某地時被康某駕車撞傷,經交通管理部分確定康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張先生被送往北京積水潭醫院進行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右足多發骨折并進行了手術治療。
事故發生后雙方曾多次就事故賠償進行協商,但終因雙方訴求差距過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事故賠償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
因為信任 委托元甲
協商無果后,張先生慕名找到了元甲律師交通理賠團隊,希望元甲律師可以幫助自己拿回應得的賠償。元甲律師團隊接案后研判了案件情況,明確了張先生案件的兩個核心點:一是傷殘賠償金、二是誤工費。
元甲律師首先根據張先生的恢復情況安排張先生進行了傷殘鑒定,之后積極全面地指導張先生準備案件的其他證據材料,尤其是誤工費方面的材料。
最終元甲通過扎實的訴前證據準備、有理有據的訴訟主張幫助張先生獲得了31萬余元的賠償款,這其中殘疾賠償金13萬余元、誤工費10萬余元。兩個重點項目的賠償非常到位,元甲律師交來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律師點評
兩個大額賠償項目,一是殘疾賠償金、二是誤工費。
最終幫助當事人拿回31萬余元的賠償款,真正做到了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附判決書(部分頁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二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