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員工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可以去社保局辦理工傷認定。
為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制定《工傷保險條例》。其中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在上班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是工傷嗎員工在上班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本人不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屬于工傷,否則不算工傷。工傷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他情形。
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理【法律分析】:1、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身體傷害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的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應當保護現場并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警后應及時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因昏迷、緊急醫療救治等原因未在現場報警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的,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在事后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工人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誰賠償工人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方法如下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員工在上班路上出車禍 的交通事故,則屬于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2、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屬于本人主要責任,則不屬于工傷,勞動者可以享受病假待遇;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階段,而其具體賠償數額取決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級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