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水塘要有安全設施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有明顯的告示牌,必要時有人經常巡視,如果都做到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了,責任主要的就是孩子的監護人了,責任于情于理也要有點的。如果沒有這些措施,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法律分析
水塘淹死小孩不管水多深,塘多大,沒加防護措施都得付一定民事責任,具體需要看有沒有盡到應盡的提示義務和一定的安全措施。需要進行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法律以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救濟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的法律救濟制度。侵害他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造成被侵權人死亡、傷殘等多種損害后果,同時也可能導致被侵權人、被侵權人近親屬的精神損害,造成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的財產損失。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是指人身損害賠償義務人給予賠償權利人的賠償所包含的具體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是指被侵權人死亡情形下,為火化、安葬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喪葬費一般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是一個動態的計算標準,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逐年提高,喪葬費也將水漲船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北京一69歲老人釣魚時下水撈傘溺亡,魚塘是否需要為此擔責?魚塘是需要為此承擔責任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的,在法院的一審判決中,魚塘的經營者以及所有者需要為69歲老人的家屬賠償20萬元。
老人釣魚時下水撈傘溺亡
來自北京房山區的李大爺,今年已經69歲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了,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他是一名垂釣愛好者,經常在北京的各個垂釣園中釣魚。2021年5月26日,李大爺正在垂釣園中釣魚時,突然刮來一陣風,將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他帶進垂釣園的傘,刮進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了魚塘之中。
李大爺看到雨傘落水之后,立即跳入了魚塘之中,想要將水撈出來,但是魚塘的深度比他想象中的要深一些,李大爺在撈傘的過程中,由于體力不支而溺水死亡了。
老人家屬索賠108萬元
因為垂釣而溺水死亡無疑是件非常可惜的事情,李大爺的家屬也無法接受這件事。所以當得知李大爺的死訊后,他的家屬作為原告將垂釣園的所有者以及經營者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它們賠償108萬元。
家屬認為被告張先生是垂釣員的實際經營者,但他在經營過程中沒有盡到維護垂釣者人身安全的義務,也沒有在魚塘中設置護欄。同時李大爺的家屬還認為,垂釣園的所有者張先生是沒有合法經營手續的,他私自開挖了這個魚塘。
但張先生和馬先生的想法,卻與李大爺的家屬截然不同。據張先生和馬先生所說,李大爺的傘落下時,張先生曾告知李大爺一會兒劃船去將傘撈上來,但是李大爺不聽,執意跳下水中取傘。后來李大爺在水中,因為體力不支而溺水了,張先生以及垂釣園中的其他人也立即將李大爺救上了岸,但可惜李大爺上岸之后還是死亡了。
法院認為李大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他對自己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而張先生和馬先生則需要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
老人釣魚時下水溺亡,魚塘承擔責任嗎?老人釣魚時下水溺亡,魚塘承擔責任嗎?這個案件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的判決給所有的經營者提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了個醒,就是一定要在自己經營的場所做好各種安全保障措施,否則一旦發生意外,自己逃脫不了干系,老人釣魚時下水溺亡,魚塘當然要承擔責任的。
2021年5月26日,北京房山,69歲的老李在釣魚時,傘被吹入魚塘。老李隨即入水撈傘,卻因為體力不支溺水,這其間,魚池經營者張先生聽到呼救,遂與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他人予以救援,老李雖被救上岸,但仍因溺水搶救無效死亡,真是一場悲劇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為了一把傘,失去了一條寶貴的生命,還引發了一場官司。
事發之后,家屬將垂釣園的經營者張先生、所有者馬先生,以及垂釣園土地所有者村委會訴至法院,索賠108萬余元。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老李自負80%的過錯責任,張、馬二被告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20萬余元。
本案中,如果二人如果盡到了全部安全管理責任,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張先生是垂釣園的經營者,園內雖設有警示標志,但沒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也沒有安全保衛人員,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這些都是導致老李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馬先生對垂釣園負有管理和注意的義務,二人對老李的死亡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另一被告村委會,沒有證據證明村委會存在過錯,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本案判決魚塘經營者和所有者承擔責任,主要就是基于民法典第1198條所規定的,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魚塘雖然設置了明顯的警示標識,是否可以認定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呢?當然沒有,這僅僅是一個初步的提醒。若沒有這個提醒,肯定不能認定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但對魚塘這種高風險的場所來說,僅僅這個提醒的話遠遠不夠,一般情況下,需要配備一些救生圈、救生船等應急救援工具,必要的話,還要配備安全員。同樣的道理,游泳場館,游泳池,必須要配備救生圈、安全員的,而不是只寫著一個“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的警示標志就可以的。
老人釣魚時下水溺亡,魚塘承擔責任。而老李傘被吹到水里之后,直接跳入水中去撈傘。這行為應當屬于老李的過失,老李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后果,這也就是本案判處老人自己承擔80%主要責任的原因,魚塘承擔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
游泳池溺水死亡怎么算責任一首先當事人有沒過錯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比如是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 人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多次去游泳,對泳池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的設施及管理現狀已經熟知,其本來應根據泳池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的特點及自身泳技選擇較安全的水域游泳,發生不測與自己未盡謹慎注意義務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過錯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那么應承擔主要損失責任。 二作為泳池的管理人,負有必要管理的義務,在深、淺水區間無明顯的隔離標志,安排工作人員輪班時沒有考慮到其他游泳者的安全,這些疏忽,致使險情發生時,你表弟未能被及時發現和救助,造成死亡悲劇,因此泳池管理人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五歲小孩在我家池塘里溺水死亡,我要承擔賠償責任嗎?如果你家的池塘沒有任何安全措施和警示標志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又因為五歲男孩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亦有過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規定魚塘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所以,你可能是需要承擔部分責任的,因為這是你的私人池塘,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是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