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營運損失的評估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車輛停運損失費(營運損失)車輛營運損失的評估法律規定 ,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車輛營運損失的評估法律規定 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曰停運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根據以上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除交通事故導致的實際財產損失可要求責任人賠償之外,停運期間所導致的合理營運損失也是可以要求事故責任人賠償的。
營運車輛的營運損失是否賠償解答營運車輛車輛營運損失的評估法律規定 的營運損失應該賠償。交通事故后車輛停運損失根據受害人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因遭受損失而無法進行運營活動而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車輛營運損失的評估法律規定 ,通常就是因為交通事故減少的收入。這部分賠償費用應根據實際的損失進行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車輛營運損失的評估法律規定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營運損失如何確定?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車輛營運損失的評估法律規定 的車輛營運損失的評估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車輛營運損失的評估法律規定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車輛營運損失的評估法律規定 ,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車輛營運損失的評估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相關要求規定:
1、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2、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