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17年后,對約定不明的房產主張分割,獲得262萬房屋折價款!
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爭議焦點
1、離婚時雙方約定“雙方財產各歸各的”的約定是否有效?
2、離婚17年后,對未分割的房產是否可以主張分割?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3、央產房是否可以在離婚時分割?
1985年時,李先生與妻子江女士登記結婚,雙方各自所在單位分別給二人分配兩套福利住房,分別為朝陽房屋和海淀房屋。1998年,江女士聽說單位有新的分房政策,為了在單位多爭取分房面積,雙方辦理“假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朝陽房屋歸李先生”,但并未對海淀房屋歸屬進行約定。
就這樣雙方“離婚不離家”,離婚后李先生賣掉了朝陽房屋、以江女士名義購買了大興房屋,并登記在江女士名下。2004年時,江女士查出患有癌癥,為了讓江女士安心休養,雙方隨后辦理復婚。復婚后江女士將大興房屋過戶登記至李先生名下。
2019年,為配合車輛出售,且李先生發現江女士對婚姻不忠,于是雙方再次辦理協議離婚,離婚時協商登記在李先生名下的大興房屋歸李先生,登記在江女士名下的海淀房屋歸江女士,所以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財產各歸各的”。
第二次離婚后,江女士心有不甘,認為大興房屋市價遠高于海淀房屋,對自己不公平。隨后在2020年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主張第二次離婚協議約定的“雙方財產各歸各的”,屬于約定不明要求重新分割。
在該案中,李先生認為該約定明確、確系雙方真實意愿,所以堅持不同意重新分割兩套房產,但最終法院審理查明認為“雙方財產各歸各的”的表述,屬于未明確約定共同財產范圍及對財產的具體處理和分割方案,隨后判決江女士有權分割大興房屋。該案判決后,李先生認為,同理海淀房屋也屬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故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主張分割海淀房屋。
經過元甲律所婚姻家事部辦案律師與李先生進行上述案件事實核實清楚后,明確我方當事人李先生訴求:重點是分割兩次離婚時未實際分割的海淀房產,房屋可歸女方,由女方給我方房屋折價款。
元甲專案組隨即開展訴訟策略,準備充分的證據積極推進立案工作。在該案訴訟中,江女士提出:一是雙方2004年第一次離婚時就已經分割處理了海淀房屋;二是從2004年離婚后至庭審已17年的時間,李先生要求分割海淀房屋已過訴訟時效;三是主張海淀房屋屬于央產房,不允許上市交易,不可分割。
但經元甲律師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有力闡述,該案法官十分認可元甲律師的法律依據,審理認為海淀房屋屬于雙方第一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雙方兩次離婚均未對海淀房屋進行分割,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共有狀態下,不受訴訟時效之限制,李先生在時隔17年后仍有權要求分割,且經向單位查詢該房屋雖屬于央產房,但提交相關手續后單位允許上市交易,并不存在分割障礙,最終法院判決海淀房屋歸江女士所有,由江女士給付李先生房屋折價款262萬元!
一審判決后江女士不服上訴,在元甲律師專業且充分的準備下,二審判決審理后駁回對方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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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律師幫助李先生達成了重新分割房屋并獲得折價款262萬元的訴求,解決了困擾李先生多年的難題!至此,因一份離婚協議書中財產約定不嚴謹而引發的糾紛終于落下帷幕!元甲律師的專業能力也獲得了當事人一個大大的贊!
律師友情提示: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約定內容需謹慎,稍有不慎很容易引發糾紛。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